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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启动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2005年2期 发行日期:2005-09-01
我国启动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本刊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
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
率作用,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
产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
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首批《节
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
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
《实施意见》中公布的节能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采购人或其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实施意见》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实施意见》还提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将本着积极稳妥、
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5年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
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
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全面实行。在实施中,各
级政府和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
    实施政府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是通过《节能清单》确定的。这次
公布的《节能清单》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
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
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选取确定的,首批《节能清单》公布了空调机、
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共计8类、
84家企业生产的近1500个型号的产品。今后将随着国家节能、节水
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逐步扩大《节能清单》的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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