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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决定提高8省市区煤炭资源税
2005年23期 发行日期:2005-09-01
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决定
提高8省市区煤炭资源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6月1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提高河南、安徽、宁夏、福建、山东、云南、贵
州和重庆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是继去年年底提高了山西、内蒙古和青海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后,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对煤炭资源税调整的又一举动。
  税务专家表示,国家提高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是为了保护煤炭资源,规范并壮大煤炭产业,培植大煤炭企业集
团,提高资源税税收收入。同时,由于煤炭价格已经很高,资源税在其中的比例很低,财税当局此举不会提高煤炭
价格。
    上述省市煤炭资源税提高的标准如下: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分别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提高至每吨3元
外,省内其他地区提高至每吨2.5元;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
2.5元,其他煤矿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2004年年底,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山西、内蒙古、青海等省
(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额进行调整,结束了煤炭资源税额20年不变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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