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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出关于加强《鹿特丹公约》所列农药产品进出口通知
2005年25期 发行日期:2005-09-01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出关于加强《鹿特丹公约》所列农药产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或
《PIC公约》)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并向联合国秘书处递交了批准书。作为缔约国,从2005
年6月20日起我国将全面履行《鹿特丹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为切实履行《鹿特丹公约》,确保我国农药出口企业在出口公约附件三中所列农药产品时严格遵守公约的有关
规定,我所决定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公约附件三中所列农药产品出口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鹿特丹公约》附件三中的农药产品清单具体见附件1,我国农药出口企业在出口该类产品时应遵守进口国
的进口决定。进口国的进口决定公布在公约秘书处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193.247.37.6/Reports/ICRsP.asp),
进口国未向公约秘书处提交进口决定或仅有未决定的临时回复时,出口企业须经我所向进口国主管部门发出出口通
知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出口。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在办理该类产品《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时,需填写专用的《出口农药登记证
明申请表》(PIC)(见附件2),该申请表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网址为
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sjzx/zlxz.html)。(附件1,2见“农药检(进出口)〔2005〕26”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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