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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出台注册咨询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5年25期 发行日期:2005-09-01
国家发改委出台注册咨询工程师管理办法
  本报讯(特约记者 董万森)记者近日获悉,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国
家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并颁发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合
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
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
  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方可申请注册,该单位为
其执业单位。工程咨询注册登记分为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4类情况。
  国家发改委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等发改委为注册登记初审机构,
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
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由国家发改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注册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
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继续
注册每年集中办理,有效期为3年。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
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变更注册,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注销注册是由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批准。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
发改委定期公告。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本办法自2005年7月7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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