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类污染
将纳入环境监管范围
本刊讯 为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的环境监管,健全管理制度,防止
实验室类污染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出《关
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办[2004]15号,以下简称
《通知》)。2005年1月1日起,凡科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
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将按照污染源进行管理,实验室、化验室、
试验场的污染将纳入环境监管范围。
根据各地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开展环境监管工作的情
况,环保总局决定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杭州等市开展试点工
作,并要求有关省环境保护局于2004年11月15日前按下列要求完成
对上述试点城市的检查,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或城市可参照此要求进行
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未规范排污口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于2004
年9月30日前完成废水、废气排污口的规范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水、
废气、噪声的,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
期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
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
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
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随
意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通知》指出,新建、改建、扩建或使用性质调整、改变的实验室、
化验室、试验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制度,未经批
准不得建设或使用。此外,建立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事故预
防和应急体系及上报机制,防止此类污染事故的发生和对群众健康造
成损害。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科
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环境污染情况
的摸底调查,并积极研究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监管工作,并
以此带动各类少量、分散污染物尤其是感光材料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
集中处置。(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