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我国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
2004年27期 发行日期:2005-09-05
我国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
    本刊讯 当前,我国机动车污染的形势十分严峻,在机动车保有
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也在持续攀升。2003年全
国机动车排放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总量已经是1995
年的2.51、2.05和3.01倍,部分大城市机动车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
染的主要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
机动车污染,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
-2002,以下简称GB18352.2),从2004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
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
阶段限值(下简称国2标准)。新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机动车污染
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此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国
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
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达到
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I标准,下简称
“国1标准”)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各个机动车生产企业
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5年7月1日起,
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表示,在“国1标准”成功实施的基础上,
我国目前已具备实施“国2标准”的基本条件,但要在全国范围内全
面有效实施该标准,不仅在于国家环保总局采取措施,还需要机动车
制造企业、车用燃料生产企业、社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机动车制造
企业应在1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及早停产“国1标准”机
动车的生产,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该类车。同时,企业
应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制度,确保所生产的产品都达到“国
2标准”的规定;车用燃料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控制车用燃料中硫
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改善车用燃料品质,确保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料
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社会团体和民众也应对机动车环保的相关政策、
法规和时间表予以关注,及早停止购买“国1标准”的机动车。
    据悉,为进一步防治机动车污染,促进我国机动车产品实现跨越
性和健康发展,及早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控制水平接轨,国家环保总局
已着手制定相当于欧Ⅲ标准的“国3标准”,并拟于2008年开始在全
国范围内实施。
    为解决与“国3标准”汽车相匹配的车用燃料问题,推动机动车
排放水平的提高,国家环保总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石化企业协调制
订并实施我国低硫车用燃料计划。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