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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制定“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年29期 发行日期:2005-09-05
作者:董万森 士心
国家拟制定
“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刊讯  由国家环保总局主持,沈阳化工研究院承办的全国“‘农
药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开题报告论证会”于7月4~5日在沈阳化工
研究院召开,来自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评估中心、沈阳化工
研究院、南京环科所、江苏农药研究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辽宁省
环保局及部分国内大型农药企业的专家代表认真听取了课题组对五大
类农药(包括菊酯类、有机硫类、磺酰脲类、酰胺类及苯氧羧酸类)
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的开题报告,并就标准的编制原则、标准的控制
范围、污染因子的确定、COD及TOS相关因子的选择、检测方法等问
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及完善建议,并一致同意通过
开题报告。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的GB8978—
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我国宏观的环境
保护中固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发展观要求,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的需求。
因此,有必要根据农药行业的特点,制定一系列技术上先进、经济上
合理、实践上可行、符合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农药污染
物排放标准。制定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有利于国家行政部门和行
业的内部管理,使行业内企业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同时,必将对农
药行业的发展及环境的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董万森  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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