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局通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
本刊讯 10月29日,国家安监局发出安监管危化字[2004]146
号文通报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30日,全国共有30个省(区、市)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共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209288
家,其中,已完成安全评价的有115437家,占总数的55.16%;取得
经营许可证的109221家,占总数的52.18%(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
44463家,占总数的21.24%;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39761家,占总
数的19.00%;取得临时经营许可证的24997家,占总数的11.94%)。
目前,各地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经营许可证发
放数量超过一半的有18个省(区、市);发证数量已达到70%以上的
有下列7个省(区、市):上海(100%)、天津(97.76%)、北京(91.73%)、
黑龙江(81.21%)、宁夏(79%)、江西(70.1%)、陕西(70%)。而一些地区
没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导致经营许可证的申
请、审批和发放办理工作不能有效地实施。
为此,国家安监局对现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根
据《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经营许
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对取得临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杀鼠
剂经营单位除外),经复审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在今年12
月31日前换发正式经营许可证。自2005年1月1日起,临时经营许
可证废止。
二、严格条件,加快经营许可证发放进度
各地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严格审批条件,加快发证工作进度,
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年内完成安全评价合格的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的
发放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下
达整改指令书。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
的,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的精神,予以关闭。
三、定期通报,建立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通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各地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定
期公布已取证经营单位的名单,并向同级公安、交通、环保和工商部
门通报,同时上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加强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
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立即通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方便群众,健全合法杀鼠剂经营网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办公室《关于今年上半年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农办市
[2004]32号)的要求,尽快完成由农业部门和爱卫会在10月31日
前核准的本辖区内杀鼠剂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临时)发放工作。
(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