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式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
11月11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这标志着我国将全面履行该公
约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义务和常规义务。
《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至今已有
151个国家签署、83个国家批准。它是继《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第3个具有强制性减排要求的国际公约,
是国际社会对有毒化学品采取优先控制行动的重要步骤。2001年5月
23日,我国政府签署公约;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批准公约;2004年8月13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
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书。按照公约规定,该公约于90天后的2004
年11月1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方须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当日起计的2
年内制定国家实施方案(NIP)并尽快组织实施。我国今后需要采取必
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和消除有意生产和使用POPs,并严格管制
其进出口;促进包括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应用,以持续减
少并最终消除非故意副产物POPs;查明并以安全、有效和对环境无害
化方式处置POPs库存及废弃物。
《公约》中首先消除的12种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最具危害的
POPs是: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滴滴涕(DDT)、七氯、氯丹、
灭蚁灵、毒杀芬、六氯苯、多氯联苯、二口恶英和呋喃。同时公约规
定,列入控制的POPs清单是开放性的,将来会按规定筛选程序和标准
进行扩充。
据国家环保总局专家指出:《公约》中所列用作杀虫剂的POPs中,
有多种产品曾在我国大规模生产,且部分产品仍做为中间体在生产中
使用。这些有毒物质所具有的毒性将长期潜伏于在环境、农作物、动
物体和人体中。因此履行《公约》有利于加强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的
研究、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相关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快速升级,
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同时降低出口商品的残留量,突
破“绿色壁垒”,有利于出口创汇。
作为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树立科学、可持续的发展观,为全
面淘汰和削减POPs、保护人类健康和赖以生存的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吴)
背景资料:
首批列入《公约》受控名单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①艾氏剂——施用于土壤,以杀死白蚁、蝗虫、玉米螟以及其他
虫害。
②氯丹——广泛使用于控制白蚁,适用于各种农作物。
③滴滴涕——是最为人熟知的持久性污染物。
④狄氏剂——主要样制白蚁和纺织品虫害,也用来控制昆虫传染
的疾病和生活于农作物土壤的昆虫。
⑤二口恶英——这种化学品是由于氧化不全以及制造某些杀虫剂
和其他化学品时无意生产的;此外,若干种金属回收和纸浆及纸张漂
白也会释放二口恶英;在汽车废气、香烟灰尘和木材灰尘及煤烟中,
也有二口恶英产生。
⑥异狄氏剂——在农作物诸如棉花及谷物叶子上喷洒的杀虫剂。
它也被用来控制老鼠、田鼠和其他啮齿动物。
⑦呋喃——这种化合物是同二口恶英一样是无意生产的,也见于
多氯联苯的商业用混合物。
⑧七氯——主要用于杀死土壤昆虫及白蚁,七氯也更广泛地用于
杀死棉虫、蛀虫和其他谷物害虫以及带疟疾的蚊虫。
⑨六氯代苯——六氯代苯杀死侵害粮食作物的霉菌,是制造某种
化学品的副产品,也会产生二口恶英及呋喃。
⑩灭蚁灵——主要用于消灭火蚁及其他种类的蚂蚁和白蚁,也被
用作塑料、橡胶及其他电子产品的火焰抑止剂。
11多氯联苯——在工业上用作换热流体在变压器和电容器上使
用,也是颜料、无碳复印纸、密封胶及塑料的添加剂。
12毒杀芬——用来控制棉花、谷类种子、水果、坚果及蔬菜等的
害虫,也用于控制牲畜的扁虱和螨虫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