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有新规定 本刊讯 最近,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出通知,对进一步推动生产企业自
本刊讯 最近,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出通知,对进一步推动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一、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两年平均出口供货额由原来规定的200万美元调整
一、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两年平均出口供货额由原来规定的200万美元调整为100万美元;技术密集机电产品由100万美元调整为50万美元;非机电产品由400万美元调整为100万美元。 二、国有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大型生产企业不再考虑出口供货额。
二、国有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大型生产企业不再考虑出口供货额。 三、对已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单独申
三、对已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单独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四、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时可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出口业务章程、资
四、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时可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出口业务章程、资信和出口创汇证明。 五、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
五、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六、具备设计、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
六、具备设计、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