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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企业化过程中国国资管理规定颁布
1997年37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科研机构企业化过程中国资管理规定颁布    本刊讯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科委最近联合颁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科委指出,《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调整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科技产业,规范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据介绍,推动一批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是“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涉及到相当规模的国有资产变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科委要求,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又要积极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增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试点先行,示范引路,积极推进,指导进行企业化试点的科研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和管理。    根据《规定》,科研机构企业化,其资产一般应全额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扣除负债转作国家资本金。但对一些资产,如经认定的闲置多余资产、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资产等可以适当剥离,并实施相应管理。对那些核定为企业资产的,应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化前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由转化后的法人继承。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科委要求,国务院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和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地方所属科研机构的企业化方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批准;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地方所属科研机构的企业化方案,报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同级科委批准。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委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推进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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