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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专栏
2008年10期 发行日期:2008-03-17
REACH专栏
36 物品中含的物质是否需要注册?
  答:根据REACH法规的第七条第(1)款,如果物品中含的物质全部满足以下条件,则需要进行注册:
  1、该物质在正常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释放;
  2、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进口该物质的总量在1吨或1吨以上;
  3、该物质尚未被对此项用途进行过注册。
  另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对于物品中存在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需要进行通告。

     高度关注物质(SVHC)是如何定义的?
  答:对于满足REACH第57条规定的物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高度关注物质(SVHC)。第57条规定满足以下条
件的物质列入附件XIV(需授权的物质清单)中:
  1、根据67/548/EEC号指令,符合1类和2类致癌物分类标准的物质;
  2、根据67/548/EEC号指令,符合1类和2类致畸物分类标准的物质;
  3、根据67/548/EEC号指令,符合1类和2类生殖毒性物质分类标准的物质;
  4、根据本法规附件XIII规定的标准属于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
  5、根据本法规附件XIII规定的标准属于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
  6、诸如那些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
合附件XIII的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会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其引起的关注等同于前述物质。

    什么情况下需要通告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
  答:满足以下条件的SVHC物质,按照REACH第7条第(2)款的要求需进行通告:
  1、该物质已被列入须经授权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附件XIV)中;
  2、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3、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4、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预见的使用和处置条件下,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可排除该物质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暴
露的可能性,则无需进行通告。
  REACH第7条第(7)款规定,从2011年6月1日起,关于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通告,最迟不能晚于该
物质被列入须经授权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提交。供应商要将对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选
物质名单物质的通告直接提交给该物品的接受方(REACH法规第33条)。
  当有物质被确定为符合第57条标准的条件下,该候选物质名单将会不断进行更新。

  单体能否作为中间体进行注册?
  答:化学过程中使用的单体,是一种用来生成聚合物的物质,因此,这种物质从定义来看是一个中间体。
  根据REACH第6条第(2)款规定,适用于现场分离的中间体和外运的中间体的相关注册程序的简化规定,
并不适用于单体物质。这意味着,即使单体被用来作为中间体,并且是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使用,仍需提交注册
所需的全部卷宗材料。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法规事务部  朱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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