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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超国民待遇”时代的终结
2007年3期 发行日期:2008-12-01
外资时代的终结“超国民待遇”
    200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正式施行,其征
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就意味着外资企业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权”被彻底取消,
内外资企业同为“国民待遇”。
  如果将该《决定》和前不久正式实施的“外资并购规定”以及“两税并轨”联系起来的话,不难看出中国正
在对外资进行一场前所未有的重大调整。外企的“超国民待遇”即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过去式。
                               产业安全为先——外资并购的限行线
  2006年9月8日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开始正式实施。
  外资并购已经成为中国各经济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现象。2005年以来外资并购中国当地企业的案例骤然增
多,尤其不少外资推出了被国内金融界称为“斩首行动”的并购举措,即外资选择弱势行业里的龙头企业,通过
并购获得其控制权,控制该行业某一个地区甚至全国的生产网络。因此如何在鼓励优秀外资流入以提高中国生产
力的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相关的产业安全限制举措,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的规定》的出台应该说是“应时而生”。
  与初期外资进入中国主要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所不同的是,近年来外资更希望控股以实施其全球战略经营布
局。为了达到其控股目的,外资股东在实践中有可能通过控制公司经营权并使公司连年亏损的方式使中方被迫退
出公司,从而达到外资独资的目标。因此,本次出台的《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
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
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境内公司的条
件和申报程序,《规定》也做出严格规定。比如,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
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
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 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
定。
  2006年12月18日国资委明确国有经济应在包括石油石化、煤炭在内的七大行业保持绝对控制力;而石化下
游产品经营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可以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
                                 全盘考核——外资也要“含金量”
  2006年10月,商务部发布了《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十一五”期间将逐步形成内
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面对税制扭曲造成的不平等效应以及对内资企业的冲击,中国终于意识到FDI(外商直接投资)也有优劣之
分,不能“捡倒篮子里都是菜”,一味追求投资规模。另外,外资企业的地位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土企业命
运,盲目的政策倾斜很可能导致“民族产业倒塌”悲剧。“优化外资结构”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迫切要
求。
  《纲要》指出了利用外资的转变,首先要从行政引资、追求外资规模,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资转变,地方
政府要淡化引资规模的考核,通过引入技术含量、国内配套比例、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新增就业等综合指标,
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吸收外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
  同时,外资利用也将从过去注重以外资投入拉动经济总量增长,向着重引进技术、管理、人才促进自主产业
升级转变,注重对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融合和创新,提高利用外资促进自主创新的能力。
  对外资结构进行优化,鼓励引入技术辐射能力强、吸收就业能力强、资源节约型的外资企业,鼓励外资投向
农业、高技术产业、基础设施、环保和服务业等产业,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优先鼓励外资与国内企业特别
是民营企业开展合资合作。
                两税合并——外资待遇“国民化”
  2006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旨在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
业所得税法草案,并将提请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最早有望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根
据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这将结束我国沿用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税
率的税收歧视时代。
  客观地说,“两税合并”是中国政府的“必经之路”,是符合税负平衡原则的国际通例的。在改革开放初期,
因为资本稀缺,中国不得不在吸收外资方面采取了“税收退让”政策,但这只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在经过多
年的经济发展之后,中国已从一个资本匮乏国转变为一个资本较充裕的国家,使得将外资税率“正常化”成为可
能。
  但该规定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外企在华的利益,但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
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
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另外,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
建设。这也表明中国政府正在对吸引外资的手段进行新的思考和评估:进行了从量到质的考虑,吸引手段从单纯
的价格优惠转变为优化投资环境。(娟  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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