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专栏
4 中国企业可以直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交预注册或者注册的申请吗?
答:不行,因为注册人必须是设立在欧盟境内的。按REACH法规规定,只有以下几种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有
资格提交注册申请:
● 制造商:指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制造物质的自然人或法人。
● 进口商:指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对进口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 非欧盟的制造商指定的在欧盟境内定居的“唯一代表人”。
中国的生产企业属于不在欧盟国家内定居的制造商,要将制造的物质、配制品或物品出口到欧盟国家内,经
双方协议可指定欧盟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唯一代表人”,“唯一代表人”有法律责任来承担与REACH法规相关的
所有义务(请参照REACH法规第2篇第8条)。
该代表人在实践处置该物质方面应具有足够的背景和信息,按照第31条规定能提供及更新进口的数量与销
售给顾客的信息,以及按照第36条规定能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的最新更新信息。一旦该“唯一代表人”确定
了,应通知指定的同一供应链中的进口商谁是他的“唯一代表人”,这些进口商可被视为下游用户对待。
中国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是指定在欧盟定居的第三方作为“唯一代表人”来进行注册,还是由其进口商对其
物质进行注册。聘请“唯一代表人”,可以对注册过程获得更多的控制,避免与进口商讨论有可能是敏感的信息。
同时对欧盟进口商而言,可以避免作为注册人承担REACH法规的义务,他可被认为是下游用户。
工业协会可以为企业在准备注册文档时提供十分有价值的帮助,也可帮助进行协调。它可以被聘请代表一个
公司与其他公司讨论有关准备联合提交数据资料等事项。然而,实际注册应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来办,而不是由工
业协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欧盟境内的进口商而言,如果它从几个不同的非欧盟企业进口同一种物质,其中某个“唯
一代表人”进行的注册并不能覆盖另一个非欧盟制造商对这种物质的注册责任。
另外,欧盟境内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的下游用户在他们保持对本法规规定的全部义务负责的同时,可聘
请第三方代表人与其他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的下游用户讨论处理法规第11条、19条(两条都涉及联合提交数
据)、第3篇(数据共享)和第53条(分摊费用)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将不会向其他制造
商、进口商或相关下游用户公开谁是已聘请第三方代表人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下游用户的身份。(中国化工
信息中心法规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