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法律视角解读——REACH框架下的权益保障
2009年10期 发行日期:2009-03-17
法律视角解读——REACH框架下的权益保障
     我国的REACH代理市场十分庞大,庞大的市场也催生了一大批中外REACH代理机构,这些机构鱼龙混杂,
背景不同、资质水平各异。对企业来说,要在众多的中外代理机构中选择实力雄厚、谨慎负责又适合自身的唯一
代表人实属不易。那么,在和选定的OR协商、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如何理解委托方与REACH代理方(唯一代表
人,简称OR)的关系,又如何确定合同的条款,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呢?本刊特别策划了本期的专题。


利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企业在选择唯一代表人、签订委托合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任朴
  我国有众多出口欧盟的化学品企业和含化学品的物品企业。欧盟REACH法规规定,欧盟境内物质的生产商或
者进口商才能成为注册义务人,而非欧盟生产商不是注册主体;他们只能通过协议,委托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者
法人作为唯一代表人,由唯一代表人履行进口商的注册义务。因此作为非欧盟主体的我国企业没有资格直接进行
预注册和注册,必须通过设在欧盟的法人(实体)或欧盟的唯一代表人才能进行。那么唯一代表人制度与一般民
事委托代理的关系如何?非欧盟制造商在委托唯一代表人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如何确定唯一代表人
代理合同的适用法律?唯一代表人制度是否合理?该制度对非欧盟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
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唯一代表人委托关系
  根据REACH 法规第八条,唯一代表人承担2种义务:第一法规设定的义务,第二是与其委托人,即非欧盟生
产商的约定义务。只有在这两种义务均得到良好履行,才能保障非欧盟生产商在注册中的权利。
  法规设定的义务指,唯一代表人履行包括预注册、供应链信息传递、高度关注物质的通报、化学品分类和标
签的识别确定、因授权和限制而产生的义务等作为注册人的全部义务,而不仅仅是注册义务。REACH法规第8条
明确规定,唯一代表人对其委托人的义务应当包括所有延伸义务。
  约定义务就是合同双方通过协议确定的义务,其具体内容需要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由于唯一代理人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定不属于同一法律体制下,双方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属国际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具有涉
外因素的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制度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方法律关系。在欧盟内部,可能适用的代理
制度首先是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其次是欧盟作为国际区域联盟层面的欧盟法指令或者相关的规则。从国内法层面
看,英国是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典型代表,而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典型代表。从欧盟法层面看,已
经生效的有关代理制度的指令是《欧盟商事代理指令》。
  REACH法规下的唯一代表人代理近似于英美法体系下的隐名代理或者大陆法体系下的间接代理。但其代理行
为远非单纯的民事代理,还包括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代理行为,如在注册过程中实验项目的分派谈判、数据共享
谈判、数据共享费用分摊谈判等,还包括了行政法下的责任义务。作为非欧盟生产商,在签订唯一代表人协议和
确定唯一代表人时,既需要了解各国有关代理的根本制度,也需要了解欧盟REACH法规的唯一代表人制度,甚至
整个REACH法规的根本内容,才可能最大限度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避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欧盟竞争法的风险
  根据REACH法规进行注册,涉及到企业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交换,应注意避免违反欧盟竞争法,以及泄露企业
的商业秘密。
  如果几个非欧盟生产商委托同一个唯一代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希望根据各自的产量或者出口量吨位分摊费
用,出于费用分摊的需要和编制化学品安全报告的需要,可能交换各自的生产量或进口量,从而可能触犯欧盟竞
争法。唯一代表人代理非欧盟企业参加联合注册的过程也有类似可能,因此,唯一代表人对此阶段的信息交换应
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对此提供了一些指导性的建议,帮助唯一代表人对委托人提供有利的咨询和建议,避免触
犯欧盟竞争法。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建议性方案包括:
    ▲ 减少信息交换的频率,比如只交换一次或者不定期偶然交换信息。
    ▲ 尽量将交换的信息仅限于需注册的吨位阈值而非交换物质的具体吨位量。
    ▲ 如果不得不提供敏感信息,则应采用谨慎的方式,包括(a)委托独立代理人制作隐藏数据;(b)如果费用
的计算要根据各个注册人的销售数量或者生产数量,则由独立代理人取得每个注册人相关的保密信息,计算出各
个注册人应承担的费用,各个注册人只了解其自身的总数量和相应应承担的费用;(c)各个注册人应当向当局部
门提交保密信息,但是不必向其他注册人提交该保密信息。独立代理人可以为其制作公开和保密版本。保密版本
只限于特定的对象,比如独立代理人和化学品管理局,而其他人,包括其他注册人只能查阅公开版本。
    ▲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这些建议只是指导性的,并不构成对欧盟竞争法的解释,唯一代表人应当以欧盟竞
争法为标准判断是否会导致触犯欧盟竞争法。
  请特别注意,不要将可能违反竞争法与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两个概念混淆。在唯一代表人和委托人的委托代理
协议中,应当包含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以确保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被泄漏。
商业秘密保护可分为:
    ▲ 预注册期间的保护:根据REACH第4条的规定,如果潜在注册人希望身份保密,则可以委托第三方代表
代理进行相关谈判和洽谈工作,则出现在其他潜在注册人面前的将是第三方代表而不是该潜在注册人。
    ▲ 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形成期间的保护:在SIEF形成期间,为了确定注册物质的一致性,各注册人
可能需要交换一些详细的物质信息,如构成物质的杂质、纯度、组成部分、生产过程等,这可能涉及到所使用的
原材料和净化过程等描述。如果注册人认为这些信息需保密,就应当在所提交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所提供的信息仅
用于物质一致性确定,需要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可采取的方法可参考:签订保密协议,将可以阅读相关信息的
人限定为特定的人,或者将查阅相关信息的地点限定为特定的房间场所,或者委托第三方代表并且只授权该第三
方有权查阅和接近这些信息等。
    ▲ SIEF 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在联合注册中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则潜在注册人之间可以采取达成保密协议
或者委托独立第三方代理注册等方式。如果这些措施还不足以保护商业秘密,则潜在注册人可以选择单独注册。
  ▲ 提交注册卷宗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如果提交的注册卷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则注册人提出保密申请并
提供保密申请的充分理由,以要求欧盟化学品管理不能公开相关的保密信息。
                签订唯一代表人协议的适用法律
    非欧盟生产商签订唯一代表人协议应当特别注意合同争议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根据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权。确定了管辖权,意味着案件
的争议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包括确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冲突规范;并根据所确
定的冲突规范确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实体法)。国际私法对各国准据法的确定原则进行了总结,大致包
括:依据法律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选择,
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等10多种方式。通常认为,与合同有关的准据法的确定原则为最密切联系
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准据法的确定原则。因此,唯一代理合同双方可
以约定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在缺乏约定的情况下,将根据中国法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合同的冲突规范将指向适用受托方住所地法。据此,如果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解决双方的纠纷,仍然可
能适用受托方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REACH法规的规定。 因此,选择中国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也完全可以
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避免凡涉外合同必约定外国法院管辖的状况。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是选
择诉讼或者仲裁,诉讼可以选择中国法院;仲裁可以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声誉较好国际仲裁委
员会。无论如何选择,当事人都应本着简便和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的宗旨为之。
  唯一代表人制度设定了一种强制性的跨国代理关系。非欧盟生产商应当关注和推动相关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以有利于自身的贸易行为。同时,慎重选择唯一代表人,完善与唯一代表人签订的委托代表协议,才能最大限度
降低风险和费用。
                                 委托唯一代表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非欧盟生产商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唯一代表人应当是非欧盟生产商的代理人
  唯一代表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所有关于注册的详细信息,同时取得委托人对于相关问题的明确指示。唯
一代表人的谈判意见应当体现委托人的真实意愿,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尤其在直接涉及到委托人的经济利益,比
如分阶段物质试验项目的分派,数据共享和费用分摊的谈判等方面。
  2、唯一代表人应当是非欧盟生产商的咨询人
  唯一代表人是在化学品登记注册领域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履行代理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充分
的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做出正确的决定。例如某种物质的注册信息通常包括必须联合提交信息、单独提交信息
和可选择的联合注册信息,对于可选择的联合注册信息,唯一代表人应当在为委托人提供充分咨询意见的基础上,
由委托人决定是否联合提交。在委托人完成注册后,唯一代表人应当代理委托人进行注册信息维护并保证委托人
的利益不受干扰。
  3、唯一代表人应当是非欧盟生产商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和其他注册人的联络中枢
  唯一代表人必须保证所有注册信息相对于非欧盟生产商的通畅,比如及时将注册号、注册日期等注册结果及
时通报委托人(非欧盟生产商),并将完整的注册卷宗副本交付委托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唯一代表人也是委托人与各其他注册人发生联系的中枢点,因此唯一代表人应当保证委托人充分知晓与其他
注册人之间已经完成,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注册活动,比如有关注册人之间形成的数据试验分配协议、物质信
息交换协议、主导注册人的确定、数据分享的费用分摊协议等重要的法律行为和结果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
  4、唯一代表人是非欧盟生产商欧盟化学品注册责任义务的直接承担人
  唯一代表人是非欧盟生产商在欧盟进行化学品注册的直接责任义务承担人。唯一代表人需要对其所提交的所
有注册信息和文件提交承诺声明,并对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和相关成员国的化学品管理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5、唯一代表人的双重或多重身份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有些唯一代表人本身持有所代表的注册物质的相关数据,即唯一代表人即是数据共享的直接受益者,其所代
表的委托人还是相关费用支付人;如果唯一代表人同时是可以进行数据测试的实验室,则它在向非欧盟生产商收
取唯一代表人的代理费之外,还可能收取试验费;唯一代表人的双重身份可能影响数据共享谈判的结果,特别是
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选择不进行数据共享,则意味着唯一代表人可以通过试验数据从委托人处收取更高
的实验费用,该费用远远高于唯一代表人的代理费。因此,非欧盟生产商应对唯一代表人的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特
别谨慎。
  尽管REACH规定了唯一代表人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双方仍然应当就权利义务的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特别注意规范唯一代表人所提供的代理服务的范围、具体项目、时限等,以保护双方利益。此外,在约定唯一代
表人的义务时,在双方委托代表协议的具体内容上应当体现。唯一代表人具备足够的咨询建议能力、勤勉的通告
水平、文件的合规处理能力以及处理企业信息必需的谨慎义务等。
  由于欧盟各国关于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各有不同,非欧盟生产商在选定唯一代表人和签订唯一代表人协议时应
当注意唯一代表人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特点,这对确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至关重
要;如果非欧盟生产商对于唯一代表人所在国的法律体系毫无了解却选择其所在国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权法院,无
疑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REACH预注册结束  如何执法成为焦点
本刊记者  朱良伟
  REACH法规预注册已经在2008年12月1日结束,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的统计,总计270多万个物
质提交了预注册,并且形成了超过14.6万个预先物质信息交换论坛(pre-SIEF)。大多数出口欧盟的企业进行了
预注册,从而获得了一定的准备时间继续向欧盟出口,同时准备注册事宜。
    ●企业出口需备好预注册证明文件 以免造成损失
  REACH法规要求企业对分阶段物质进行预注册,但是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提交预注册的证明,当前执法任务
主要由欧盟各成员国具体施行。对出口企业来说,成员国如何检查进口的化学品是否进行了预注册?对于违反
REACH法规的企业如何惩处?这些事宜亟需关注。目前还没有某个欧盟成员国开始实施REACH执法的确切文件,
但是据悉,近日有来自美国的一批货物在进入比利时港口时由于没有REACH预注册证明而被比利时官方拦截。因
此建议企业在出货时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免因延误造成损失。
    ●今年开始执法 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和监禁
  REACH法规规定,所有欧盟成员国应该在2008年12月1日前提交违反REACH的制裁和惩罚措施规定,但实
际上只有14个国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前向欧委会通报了REACH制裁和惩罚措施。但是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召开
的执行论坛上通过了欧盟成员国共同核查企业REACH执行情况的合作计划,将有超过20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
和冰岛参与此计划。该计划将在2009年上半年开始执行,各国会将遵循REACH法规“无数据,就无市场”的要
求,核查制造商、出口商和“唯一代表”是否进行了预注册或注册,是否提供了法规要求的安全数据表。
  到目前为止,就各成员国来说,英国曾颁布《REACH实施条例2008》,其中规定了违反REACH的惩罚措施,
包括罚款以及监禁;德国不履行REACH的将被处以最高10万欧元的罚款,或者5年以下的关押。法国在2月发
布的制裁法案中也包括了罚款和监禁。

后记:
                                         化挑战为机遇
  欧盟REACH法规曾经一度被我国企业视作“绿色贸易壁垒”,甚至被看成企业巨大的成本包袱。诚然,REACH
确实给企业带来了注册、评估、实验等高额成本,但是REACH法规的根本出发点是严格化学品管理,保障人类和
环境安全。在本刊记者和跨国公司、中小型企业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对于规模大、经营时间长的跨国公司来说,
他们原本就掌握了REACH要求的大部分信息,供应链交流也较成熟,因此受到的影响小。中小型企业对于REACH
要求的繁杂信息很多要从头开始收集,自然有点手足无措。从我国一年来食品领域出现的问题可见,健康和环境
越来越得到重视,公众对产品成分的信息公开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只有那些发现这种趋势,调整经营方式,顺应
这种趋势的企业才能立足弥坚。应该说REACH法规为企业敲响了警钟,我国企业要重视国际市场上传来的信号,
化挑战为机遇,主动规范产品安全和监管,建立完善的供应链沟通机制,才能未来在市场中站稳脚跟,与跨国公
司比肩。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