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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等4个环境法规获得原则性通过
2010年2期 发行日期:2010-01-12
作者:朱良伟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等4个环境法规获得原则性通过
  本刊讯(记者 朱良伟)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新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于2009年12月30日
在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并原则性通过。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监
督考核机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调整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
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会议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管辖权限、决定程序、执行程序
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备案申报类型,二
是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是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
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编辑点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因涉及进口化学品,从2008年传出修订的消息以来,就得到中外各界
的关注。2009年5月21日,环保部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外交部、发改
委、地方环保局、中国化工学会、中国欧盟商会、WTO(世界贸易组织)等多个部门或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期待
再次修改之后重新定稿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尽快颁布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这几个环
境法规的修订反映了我国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谋求良好自然环境的决心,也说明我国越来越重视法
律手段在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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