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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石油行业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
2011年2期 发行日期:2011-01-11
发改委:石油行业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
   本刊讯  1月4日,国家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
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改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
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
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
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
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
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与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由政府定价并通
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比如说电力供应属于自然垄断,政府主要通过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其
价格,因此电力价格调整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当然,石油行业有适度的竞争,某些方面它
也是适用于这个规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定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价格串通,违反
《反价格垄断规定》。(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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