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危险废物 污染防治工作初步思考
■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孙绍锋
一、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趋好
近年,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2014年,国家共抽查近1700家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抽查合格率为74.9%,比2013年提高6.4个百分点。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颁发192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核准规模约4415.1万吨,比2013年度增加近723.7万吨;实际经营规模约1406.4万吨,比2013年度增加约75.5万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量约992.6万吨,占实际经营规模的70.58%;处置量约394万吨(含68.7万吨医疗废物),占实际经营规模的28.01%。
二、污染防治存在突出问题
1.危险废物产生源头缺乏全面管控和准确把握
危险废物底数严重不清 环保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2014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长,每年维持在3000多万吨。而专家研究估算,目前我国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应超过1亿吨,可以推断约有7000多万吨的危险废物尚未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的统计范围之内。
部分行业危险废物产生量高 一方面,农药、医药、制酸等化工行业随着生产规模扩大或者产品需求量增多,产品本身及其中间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盐废液、废渣及副产盐数量也越来越大,化工废盐成为行业产废量高的一种典型危险废物;另一方面,环境经济综合效益低下、设备工艺落后、产品经济价值低、环境标准不严格的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产量常年居高不下。
2.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领域发展无序
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不明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危险废物是由产生单位自行简易利用处置,但是此类利用处置设施尚未纳入到危险废物许可监管范畴。导致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规范、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较为严重,存在通过所谓“副产品”等形式间接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的潜在风险。
缺乏资源化利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保障 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长期缺少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健康风险的评估,技术和运营水平普遍偏低,缺乏大规模、高附加值利用且具有带动效应的重大技术和装备。大多危险废物简易提取其中有价值的物质后仍然产生大量危险废物需要进行处置;废物综合利用基础性、前瞻性技术研发方面投入不够。
3.危险废物处置保障能力与需求不匹配
部分地区处置保障能力供求关系失衡 西部和东北地区的部分省份国家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虽已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截至2013年全国范围内有6个省(区、市)尚不具备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东部地区部分省份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或分布不均衡,且新建设施滞后。危险废物得不到妥善处置,大量简易堆存甚至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将直接威胁环境质量改善。
4.危险废物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不足
基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不健全 多数地区的市县尚未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由监察、污防机构人员兼职管理,各机构在管理职能上界定不清、工作程序混乱;多数基层工作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不熟悉,现场检查时存在“找不到、找不准”问题,与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新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不健全 危险废物鉴别是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前提,然而我国缺少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产废单位不明确鉴别程序及地点,严重影响鉴别工作的开展;我国尚未建立危险废物特性试验与监测分析的技术体系,导致不同监测机构的鉴别结果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鉴别市场秩序混乱,鉴别结果随意性强。
5.法规制度设计不合理
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 为降低处置成本,产废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虚报、瞒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现象普遍存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废单位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但是产废单位把危险废物“一转(倒)了之”而将责任完全推给处置单位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普遍流于形式。
危险废物转移难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环节过多,周期较长,从移出地到接受地经历县、市、省6个层级审批,最多历时长达半年之久,从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扰乱价格波动较大的危险废物市场。
三、“十三五”污染防治的初步思考
1.开展危险废物调查,建立全国产生源监管清单
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并研究纳入排污许可制度中统一管理。全面调查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建立完善一厂一档,建立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重点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的调查摸底工作。
2.加大源头防控力度,倒逼危险废物源头减量
落实危险废物产生者责任延伸制度 进一步完善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制定相应配套政策。要求企业自行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重点防控行业和园区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在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和化工制药等重点行业和园区中,推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合理的政策和经济技术手段,促进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3.提高资源化利用能力和水平,统筹推进综合利用
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相关技术规范,在化工制药、皮革加工和印染纺织行业为主的重点防控园区开展资源化利用调研,借鉴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推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并督促行业内不合格企业尽快淘汰、转型,促进整体提升行业水平。如抗生素药渣用于制成肥料,含盐废物用于二次工业原料,金、银等贵重金属废催化剂回收利用等。
4.统筹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切实保障无害化处置
建立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清单 以清单为依据,优化和调整全国处置设施布局,改造升级落后处置设施,开展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为主要对象的规范和治理整顿行动。
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各省(区、市)应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保护公共设施,落实责任主体和建设用地,鼓励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根据需求建设保障性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填埋设施建设用地。
科学发展分类收集等服务行业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但各单位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的工业园区或地区,积极发展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预处理服务行业。鼓励产生单位自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发展专业的危险废物运输企业。
综合整治危险废物历史遗留问题 以部分地区为重点,加强含镉、含砷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和处置,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开展工程示范。彻底销毁经排查和识别的历史遗留的多氯联苯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
5.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等监管依据 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研究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危险废物法律制度先试先行工作。建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完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和豁免制度。
继续推进规范化考核 环境保护部对各省(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督查考核,对规范化管理督查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暂停该地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取消该地区各项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对于问题突出的地级市,暂停其除节能减排、民生保障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各地区要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危险废物鉴别能力保障 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别机制和制度。建设国家级危险废物鉴别研究中心并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区域基地,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鼓励具有相关资质的分析检测机构开展日常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实现危险废物的信息化管理 建设完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废物交易平台,实现危险废物政策监管、技术应用、产品推广和宣传教育一体化的信息管理,推动危险废物的网上交易。开展物联网全过程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选择具有较好条件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