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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抓RCEP机遇, 深化中国—东盟经贸合作
2021年18期 发行日期:2021-09-16
作者:高凌云

    2012年—2020年11月,历经8年共31轮漫长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这是亚洲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里程碑,更是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新示范和重要引领。RCEP作为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将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国—东盟经贸合作带来积极影响。目前,正处RCEP签署到生效运作的“时间窗口期”,我国需多策并举,抢抓RCEP机遇,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经贸合作。


RCEP或将于2022年初生效

    

    根据RCEP“最终条款”第6条的规定,只要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东盟FTA伙伴,即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中的任意3国履行完各自国内审批程序,RCEP就可在其向协定保管方即东盟秘书长交存核准、接受或批准书之日起60天后正式生效。

    目前,从东盟国家来看,泰国已于今年2月初率先完成国内核准RCEP程序,新加坡则在今年4月完成了国内核准程序,并于当天将核准书交存于东盟秘书长。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柬埔寨和文莱等其他东盟成员也正在加快履行国内程序,年内获得6个东盟成员的核准没有问题。而从非东盟国家来看,中国已于3月初完成国内核准程序,并于4月15日正式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核准书;日本参众两院已于4月底完成RCEP批准程序;新西兰已完成RCEP的国家利益分析,有望年内核准。总体而言,考虑到各成员都已明确表示要努力争取在今年之内完成核准工作,RCEP在2022年初生效可能性较大。

RCEP的三类具体条款

    

    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组成。除了传统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等议题,还包括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等新议题,在追求高水平的同时兼具渐进、包容、开放和可持续的特点。具体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全面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第一,简化海关程序和强化贸易便利化规定,如货物清关手续的加速,包括在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快运货物和易腐货物;第二,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如自生效之日起20年内,成员国之间至少92%的贸易货物将取消关税;第三,简化原产地规则,如允许企业将来自任何成员国的原材料和部件作为原产成分,以及引入了经批准的出口商的原产地声明;第四,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承诺,如为成员国建立一个进行技术磋商的平台,就提高进口规则透明度做出更具约束力的承诺;第五,强化服务贸易承诺,如成员国承诺将消除影响服务贸易的限制性和歧视性措施,包括专业性服务、电信、金融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经销及物流服务等在内的至少65%的服务行业外资持股限额将放宽等。

    二是强化投资规则和准则,包括负面清单制度以及成员国承诺不会将对投资者的业绩要求作为进入成员国、或在成员国中扩张或经营的条件。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将对完善国内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管理制度,锁定国内压缩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改革成果,实现扩大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针对投资争端,RCEP还引入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计划。

    三是新议题及相关承诺,包括:第一,电子商务,如加强线上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允许无纸化交易和电子签名,并承诺跨境数据流动;第二,知识产权,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标准,加入知识产权条约;第三,竞争,如承诺基于国际最佳做法和认可的原则维护竞争法律制度;第四,政府采购,如承诺公布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及可能公布政府采购的投标机会在何处公布的信息;第五,自然人临时移动,如承诺成员国制定规则允许临时入境、临时停留和加速处理申请,并就商务访客、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等自然人的移动收取合理费用;第六,中小企业,如承诺提供一个平台和框架向中小企业提供清晰有用的信息,以帮助其了解如何从RCEP协定中获益。


RCEP对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影响

   

    中国与RCEP成员经贸合作紧密。2020年,中国与RCEP经济体的货物贸易占进出口、出口、进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1.7%、27.0%、37.7%。除新西兰外,其他RCEP成员国均是我国的前十大货物贸易伙伴、前二十大对外投资目的地。

    RCEP将对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产生毋庸置疑的积极作用。第一,RCEP生效将使区域内部形成相对单一的市场与规则,从而有效降低区域内贸易投资壁垒。第二,RCEP生效将对各国形成巨大的优势互补效应,协定所带来的将不仅是短期内的互利,更是长期的共同繁荣发展。第三,RCEP生效后,由于区域内90%的货物贸易最终实现零关税,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超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这将大幅降低区域内贸易成本和产品价格,产生巨大的贸易创造效应。第四,RCEP采用的负面清单+棘轮机制方式,将明显提高RCEP成员国市场准入的确定性,稳定并优化区内投资环境。第五,RCEP使用的区域累积原产地规则,将促进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融合发展,增加产业链、供应链布局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并助推区域内企业建立完善的跨国产业分工体系。第六,RCEP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范围全面的多边电子商务规则,将促进区域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最后,RCEP秉持东盟“开放的区域主义”原则,承认差异性,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突出以共识为基础的区域合作模式,将使东盟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主导性、主动性作用和优势更加突出。


深化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五大政策建议

    

    目前,正处RCEP生效到成熟运作的“时间窗口期”,也正值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为抢抓RCEP机遇,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经贸合作,建议:

    一是尽快将建立面向东盟区域性市场的相关政策具体化

    要参照RCEP贸易投资规则,围绕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我国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集成创新。

    二是深入研究各类产业链在RCEP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在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分工合作情况

    既要分析区内现存的产业链现状,更要分析其合作发展趋势,积极抢占发展先机。可以着重把东盟国家产业链中由我国配套的环节、中间产品、上游产品等转移到我国,推动完成内外联动、配套完善的产业结构布局。

    三是围绕RCEP产业链布局创新链

    应顺应我国产业迈向中高端的趋势,选择适合RCEP区域(尤其是中国和东盟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前景的领域进行研发投入,力争占据有利位置,拉动自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四是开展全球精准招商行动

    绘制各类产业链精准招商全景合作图,建立全球招商项目库和数据库,重点招引一批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

    五是扩展中国—东盟博览会服务RCEP功能

    通过国家推介会、商品贸易对接会、服务贸易对接会、第三方产能合作研讨会、全产业链展会等方式,增加RCEP各领域合作投资贸易促进活动,实现更宽领域合作、更多层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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