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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业反倾销应对需政府、协会、企业三方合力
2006年46期 发行日期:2006-12-27
石化业反倾销应对需政府、协会、企业三方合力  
   11月17日,“2006年中国石油和化工企业海外反倾销应诉形势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商务部、中国化
工信息中心、相关法律团体和众多国内涉案企业的代表近百人,共同探讨了我国石油和化工企业海外反倾销事件
频发的贸易背景、发生规律和应对举措,并集体呼吁政府、协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共同应对愈演愈烈的海外反倾
销浪潮。本刊将有关领导、专家的发言整理发表,以飨读者。

积极应诉海外反倾销是协会和企业的共同责任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副会长  杨伟才
  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逐步执行,我国石化产品在国际市场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出现的贸易摩擦与日俱增,已
成为被国外反倾销的重灾区。截至2005年底,国外已对我国130多个石化产品进行过反倾销起诉,其中,聚苯
乙烯、亚硝酸盐、柠檬酸等化工产品是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石化产品。今年上半年,我国对欧美国家的
应诉率达到100%。但我国石化企业对其他国家反倾销案件的应诉率仍然很低,如土耳其对我国的硫化橡胶反倾销
案、印度对我国的橡胶助剂反倾销案等并没有企业应诉。而进行反倾销诉讼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
力,因此很多国内企业不愿应诉或带头应诉,从而痛失海外市场。
  发达国家在反倾销应诉工作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国家、行业协会和企业各司其职,3个层次相互合作的有
效机制。商务部公布并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也明确指出了商会、协会
等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领域具有的法
律义务和切实责任。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近年来一直将反倾销工作作为协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过多次集体应诉和相关问
题研讨,帮助和协调企业更好地进行反倾销案的申诉和应诉。新《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的出台,为协
会工作确定了更高的目标、更重的责任。对此,协会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在提高企业防患意识、推动行业积
极应诉、加强磋商减化争端、提高行业整体形象、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等几个具体方向上继续为企业、为政府提供
更加优质的服务。

妥善应对贸易摩擦  创造和谐贸易环境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处长  聂文慧
  近年来,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工作取得了扎实进展,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备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体系和工作
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交涉,现已有64个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其部分成员对
我国产品发起23起特保调查,在积极交涉和抗辩下,已经终裁的19起特保案件仅有1起采取限制措施。反倾销、
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也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欧、美等老牌世贸组织成员相比,我们在
应对机制、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贸易摩擦应对工作任重而道远。
  第一,标本兼治,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整顿出口秩序,采取措施改善我外贸增长方式,通过立法和执法
手段对贸易秩序进行规范,促使对外贸易朝着良性方向持续发展。实现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转变,从“出口创
汇”向“出口创利”转变,从简单加工向深加工、精加工、高端加工转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知名品牌
和我国自己的世界级跨国公司,从而改善我国目前的国际分工地位,更深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从根本上缓解贸
易争端压力。
  第二,突出重点,妥善处置重要产业和领域的贸易摩擦。针对贸易摩擦多发生在我国竞争力强的劳动密集型
领域的特点,统筹考虑,重点做好纺织品、轻工、钢铁、白色家电等重点产业和领域的贸易争端应对工作。积极
研究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争端问题。建立健全国家经济安全预警系统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加大行业、区域、
地方和重点企业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建设力度。
   第三,重视规则,努力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发挥建设性作用,
维护我国利益。积极参加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多边经贸活动,促使国际规则和标准
尽可能反映我国的正当利益。充分利用双边、区域和多边等渠道与场合,推动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和全
球贸易体系。高度重视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谈双边区域贸易协定,注重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来构建稳定的贸易环境。
充分调动各种力量,利用各种途径,多层次、多角度地积极争取更多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积极行使我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主动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中外贸易争端。
   第四,健全机制,提高处置贸易摩擦能力。企业要健全财务等管理制度,自觉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进行营销和
定价,尽量避免陷入贸易摩擦。商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功能,加强市场信息服务,积极组织行业内企
业对外应诉。政府部门要规范出口秩序,调控出口规模,杜绝倾销行为,着力抓好贸易摩擦大案要案和技术性壁
垒的应对指导。

从国内反倾销看我国企业海外反倾销应诉思路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处长  李卫平
  从我国十几年来的开展反倾销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可以看到国外相关企业多数都能在自己产品被反倾销时积
极应诉、充分准备,且善于利用合法程序并且采取相关技巧以争取更好的裁定结果,他们的这些做法对我国化工
企业应对海外反倾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被诉方有权要求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也有权
要求调查机关召开案件调查听证会。因听证会并非调查的必要环节,因此一般情况下是应利害关系方要求召开,
当然调查机关也有权自行举行。我国国内的反倾销中,相关国外政府、大使馆、企业或商社经常通过代理人要求
向国内调查机关陈述意见,且一般都会要求召开相关的听证会,以争取进一步补充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和公开申诉
的机会。
  国外被诉方抗辩过程的一般会从三方面组织抗辩内容:其一,是无损害抗辩,由于申诉中有些企业属上市公
司,如果申诉产品生产较为专一,国外应诉企业就可以在申诉企业定期公开披露的业绩报告中获取相关信息,并
借此从中找到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其二,是无因果关系抗辩,应诉企业会从产业所受到的损害与倾销之间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抗辩,把产业受损归结于其他原因,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被调查国家之外的其他进口
产品的影响、自然灾害及安全事故等。例如一些国内申诉产业的涉案产品属于能耗高、污染环境或者受到其他政
策限制的产业,应诉方就会想方设法寻找证明材料,证明这些产业下滑的原因并非倾销所致。在丁苯橡胶反倾销
过程中,应诉方企业搜集到申诉方山西橡胶厂曾发生火灾的信息,就辩称国内企业经营业绩下滑是跟火灾有很大
关系,当然,经过调查机关的调查证明火灾同产业经济效益没有直接关系,未被采纳。其三,是同类产品竞争的
抗辩,这是在我国化工产品反倾销工作中最常见、最复杂繁琐并且最难界定的抗辩形式,应诉方多从产品的物理
和化学性能、质量标准及用途方面辩称其出口产品与国内反倾销的产品不构成竞争,借此证明国内产业的损害与
进口产品无关。例如在水合肼反倾销案件中,应诉方法国阿托菲那公司就提出将部分特定用途或规格的水合肼产
品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此要求在调查机关认定后被驳回。又如涤纶反倾销案中,韩国某企业提出其所生产的低
熔点涤纶短纤虽与常规产品同属一个海关税号,但其熔点低于常规产品,用途也有所区别,经调查机关调查后,
认定低熔点短纤维属于单独的国内同类产品。还有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中,应诉外商辩称发起调查通用型和高抗
冲型聚苯乙烯产品进口税号下,除常规产品外,还同时包含有阻燃型、再生型、复合型产品以及多种共聚物,难
以划分,且价格差异不大,调查难度增大,这也是该案国内企业败诉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利用国家间行业技
术(成本)差距所进行的抗辩也非常具有证明力,一些案件中应诉方大量寻找证据力图表明申诉方与自身在装置
规模、工艺路线、消耗以及环境治理方面存在技术以及成本差距,从而往往能够获得有利的结果。这些被诉方的
抗辩内容给国内企业应诉国外一些不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提供了思路。

REACH——化学品进入欧盟的又一扇大门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  陈志强博士
  REACH(化学品的注册、评估和授权)是欧盟一项即将实施的化学品政策,目的是确保高水平的健康与环境
保护措施,同时增强绿色化学品的创新。2005年11月,关于设立REACH的提议通过欧洲议会第一次审议,2006
年底将做出最终决定,预计将从2007年开始实施。
  根据欧盟的定义,1981年9月以前市场上投放的化学品称为现有物质,在此之后的则称为新物质。目前为止
总共有100106种现有物质和4300种新物质。根据现行的欧盟立法,只有新物质被要求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到权
威机构进行测试和通报。
  注册  每位生产1t或超过1t化学品的生产商和进口1t或超过1t的进口商必须到欧洲化学品代理机构进行
登记,递交关于化学品性质、使用以及安全措施等信息。登记者可以使用现有的科学数据或者共享其他登记者的
数据,生产商和进口商同样被要求向使用者通报相关安全信息。
  评估  通过评价,权威机构将会查阅注册档案并且可能在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要求补充信息。权威部们将会
仔细审查所有动物实验的提议,并可能建议其他替换方法。REACH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减少动物实验和强制性共享
实验数据。
  授权  有3种化学物质为高度关注物质,只有在没有合适的可替代物质和技术以及社会经济效益超过危险性
的时候才会给与授权。包括:①致癌物质,诱导有机体突变的物质,对繁殖有毒的物质(CMT);②持久性、生物
积累性毒性物质(PBT);③高持久性、高生物积累性物质(vPvB)。
  举一个简单的案例,某光碟清洁剂厂家每年向欧盟出口清洁剂5t,清洁剂的成分为60% 异丙醇、40% 蒸馏
水。异丙醇作为清洁剂这一配制品的主要成分,其质量超过1t,需要注册(REACH条款6.1),或通过供应链从上
游厂家拿到注册号。 蒸馏水被定义为无危害物质(REACH附录4中物质),无需注册(见条款2.7(a))。另外,异
丙醇还受67/548/EEC管制。

面对反倾销:以“平常心”积极应对方是良策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周勇
    反倾销法律制度不但是反对不公平的、歧视性的国际贸易行为的有力武器,也是WTO允许采用的维护公平贸
易的合法手段。但这把双刃剑也很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进而对自由的国际贸易关系造成极大破坏。尽
管世界各国普遍对滥用反倾销持否定态度,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反倾销也已逐渐成为
国际间企业进行全球市场竞争的众多手段之一。面对这种形势,我国企业既不能被动挨打,也毋需大惊小怪,而
是应当以一颗“平常心”积极应对。如果不了解或是拒绝了解反倾销规则,便等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凭空
为对手制造了一个“死穴”,一旦他国企业使用反倾销这个武器戳中了它,将很可能使我们在一瞬间优势尽失。
  世界各国的反倾销制度总体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各国调查机关的设置不同、法律环境的差异以及调查官员执
法水平的高低,不同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根据对我国企业调查方法的不同,全球的反倾销发
起国基本上可分为3种类型:①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按照“要素投入法”和替代国的价格来计算我国产品
的正常价值,如美国;②视我国为转型经济国家,同时允许应诉企业申请“单个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MET),
如申请成功则对该企业使用市场经济国家的调查方法来计算其倾销幅度,对于没有申请或申请失败的企业依然采
用替代国的方法,如欧盟、印度等;③认可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调查方法计算应诉
企业的倾销幅度,如澳大利亚、南非等。
  WTO的游戏规则是相对固定的,不是某家企业质疑就可以改变的,因此在美国发起的案件中进行市场经济地
位的抗辩是没有意义的;但对于欧盟、印度等国的诉讼,我国企业则应提前备好申请MET的资料,以防止在仅有
15天的市场经济问卷答复期内因仓促应战而错失获得最低倾销幅度的良机。虽然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反倾销模式都
借鉴了欧盟的模式,但在一些至今仍未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土耳其),普遍存在着调
查官员经验欠缺、信息披露不透明、执法态度不公正的现象。以土耳其为例,尽管很多遭调查的企业已被欧盟给
予MET,但在土耳其申请MET却均以失败告终。面对这种情况,应诉企业更应与律师密切配合,积极争取调查国
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支持,并在我国政府和相关进出口商会或协会的协助下争得最大利益。

美国的反倾销法规体系与中国企业应诉
McKenna Long & Aldridge LLP国际律师事务所  Mary Pat Michel
  美国反倾销法中定义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且商品在该市场的销售不
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衡量的标准包括货币兑换自由程度、劳资双方工资谈判程度、是否允许国外投资建设企
业、计划经济程度等几项。在最近的中国新闻纸案中,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了重新审查,虽
然承认了其市场经济转变的进步,但在案件中仍然给予了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
查在一段时期内仍将延续之前所惯用的替代国投入要素价值计算方法和原则。
  美国的反倾销法规虽然会对中国产品出口造成一定障碍,但中国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该规则为自己的在美国的
发展创造条件。下面简单介绍几种方法:
  监控正常价值,设立倾销警戒线 产品的实际出口售价低于正常价值是决定倾销成立与否的一个关键条件。
尽管美国并不按照生产企业实际使用的生产要素价格和利润率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但其计算方法仍是
有规律可循的。所谓正常价值,除包括原料、劳动力、能源等生产要素耗用外,还包括制造费用、三项费用、利
润等以财务比率添加的其他价值。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上述要素价格和财务比率中除原料消耗外都会使
用替代国(多为印度)的数据进行替换,虽然不可控,但却都是已知的;而所消耗的原料中如果有从市场经济国
家购买的,则可按其原始价格计算,且当市场经济国家来源的原料消耗占总消耗的33%以上,则全部原料都可以
按其原始价格计算。中国企业可以通过计算对自己的出口产品进行倾销监测,而且当其价格接近倾销警戒线时还
可以通过调整售价、原料来源等方法避免遭到反倾销投诉。
  争取得到个别税率 一般情况下,美国商务部会为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案件计算一个统一税率,但如
果企业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政府对其经营没有控制的话,则有可能拿到远低于统一税率的单独税率。美国商务部对
该类申请的要求非常严格,且调查主要集中在出口商,而不是生产企业,因此生产企业与出口商能否密切配合将
是成功的关键。
  利用复审压低税率 美国在反倾销案件复审与调查中的倾销幅度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调查中会将所有交易的
数量和金额汇总后再进行结构价格(实际售价)和倾销幅度的计算,而复审中则要对每一笔交易分别进行倾销幅
度计算而后再汇总加权得出最终的倾销幅度。尽管就算法来讲,复审往往会得出更大的倾销幅度,但中国企业可
以通过设计明年出口价格的方法改变这种结果,而且只要设计得当,倾销幅度是完全有可能被拉下来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往往要远低于替代国的正常价值,因此即便最后被征收了一定
的倾销税,利润也是存在的;而且有时候通过控制原料后争取到了零税率,但利润可能反而不如有倾销税率时高,
这也是需要中国企业注意的问题。

欧盟PTFE反倾销案启示多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秘书长  梅胜放
  我国PTFE产业发展虽快,但大而不强,生产和出口的多为低端产品,附加值低,高端领域市场一直基本被
国外企业占据。2004年9月9日,我国PTFE出口的主要市场----欧盟决定对原产于我国和俄罗斯的进口PTFE
立案调查,如该案成立并裁定对我国企业征收巨额反倾销税,就意味着中国PTFE企业将被挤出欧盟市场。中国
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有机氟专业委员会此前已掌握部分相关信息,并进行了通报。正式立案后,又于2004年9
月14日在北京紧急召开PTFE生产企业会议商讨对策,决定进行无损害抗辩。其后,专委会多次赴欧盟沟通交涉,
并通过相关进口商和有关律师做了大量工作。2005年12月2日,欧盟终裁决定对我国进口PTFE征收的反倾销税
由2005年6月初时的62.7%下调至55%。
  虽然针对欧盟反倾销的无损害抗辩未能获得成功,但从中仍可得到一些启示:一是面临反倾销,如果不应诉,
后果不堪设想,国内企业只有积极应诉才是保住市场的唯一办法; 二是必须强化律师事务所与应诉企业间的密
切配合,这是案件能否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三是应当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加强调控,避免企业的被动局面;
四是应借此认清欧盟等发达国家借反倾销进行贸易保护的事实,为避免重蹈覆辙,国内企业还必须从政策和技术
两个层面积极应对。

我国无机盐应诉国外反倾销任务艰巨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秘书长  王孝峰
  我国无机盐产品在国际市场所占份额不断扩大,欧美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频频对我国无机盐产品发起反倾
销。从1986年第一起无机盐产品反倾销应诉案件起,到2005年年底,我国无机盐产品遭遇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已
达40多项,占历年石油和化工行业总应诉案件的32%,涉及产品数量占我国无机盐出口产品数量的1/6,涉案金
额占无机盐产品出口总金额的32%。今年年初我国无机盐行业中的过硫酸盐产品等又遭到了欧盟的反倾销调查。
  目前行业中遭遇反倾销的多为资源优势产品(如碳酸钡、高锰酸钾等)和技术优势产品(如保险粉、高锰酸
钾等),其国际竞争力在高昂的税率下被严重削弱,最终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甚至被彻底逐出原有
市场。同时,一个国家对一个产品的反倾销很有可能通过连锁反应引发多个国家对多个产品一系列投诉,如果应
对不当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丢掉全部海外市场,如我国的碳酸钡、钨制品、硅锰、高锰酸钾、硅铁等都曾有过类
似的遭遇。
  我国无机盐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常常十分被动,一方面生产企业普遍规模小、经济实力有限,很多企
业都因无法承担较高的应诉费用而放弃应诉,更谈不上长期预警和监控;另一方面企业信息来源不畅、资料准备
不充分,即便应诉胜诉的机率也较小。除客观条件的制约外,出口秩序的混乱也是导致我国无机盐产品频繁遭遇
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无机盐出口产品多为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小的大宗产品,这类产品在国际市场
上一直处于过度竞争态势。受短期利益驱动,不少企业常采用竞相压价的方式抢占国际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出口
秩序,很容易为外国提起反倾销指控制造借口。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应诉国外反倾销将是一项长期工作,并将
其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不能打无准备之仗,更不能不战而降;同时行业协会也应积极发挥组织和协调工作,
保证出口秩序,协助企业一同做好反倾销的应诉工作。

透过印韩反倾销看我国钛白粉产业面临的挑战
北京东方昊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邓捷
  因为结构性矛盾,我国很多低端钛白粉产品无法达到国内客户需求,只能作为初级产品销往国外,因此大量
低端钛白粉产品需要通过出口才能消化。2004年3月15日,印度对钛白粉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决定对原产或进
口自中国的钛白粉征收1227美元/t的反倾销税,给国内行业以沉重打击,1227美元/t的反倾销税基本上把低利
润的国内生产商拒之于门外。而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效应,其他国家也采取反倾销投诉进行预防,2005年1月
26日,韩国决定对中国钛白粉征收4.82%~23.08%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3年。国内钛白粉企业出口受阻,必然
会把销售市场转移到国内,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秩序混乱。
  接连遭受印度和韩国的反倾销,迫使国内钛白粉产业进行自我审视。我国钛白粉工业近几年来取得了突飞猛
进的发展,生产规模持续提升,产品销售十分活跃,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
在大好形势的背后,国内钛白粉行业面临着巨大压力,如低水平盲目扩能、钛矿资源紧缺、硫酸法环保问题严重;
外企冲击国内市场等。目前整个行业主要呈现以下特点:进口绝对量保持快速增长,进口总量占国内表观消费量
的35%以上,出口以低档钛白粉为主。产能分散,规模不经济,70家钛白粉生产企业,既没有达到经济规模的企
业,也没有达到经济规模的生产线,产能最小的仅1000余t/a。品种结构不合理,与进口同类产品相比,国产钛
白粉的质量均属于中档水平,在国产钛白粉中又以锐钛型钛白粉占主导地位,而国内市场需求量大、盈利能力强
的却是金红石产品。
    为了应对挑战,我国钛白粉企业应当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增加产品的含金量,同时与国内反倾销律师紧密合
作以便寻找对策,并要加强在政府层面上的商榷。

“新安经验”与国内企业“走出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翁新红
  如何运用好反倾销这把双刃剑,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真正走出去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这是包括石
化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面临的严峻课题。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一直伴随着与知名跨国公司的反倾销抗争(见表1)。在这10
年的抗争过程中,公司历经滚打磨练,逐渐成长壮大,两大主导产品中,除草剂草甘膦业务由最初年产数百吨,
发展到年产3万t,兼并国内第二大草甘膦生产企业镇江江南化工厂后,总产能达到5万t/a,成为全球第二(仅
次于孟山都公司)、中国最大的草甘膦生产企业,在国际农药化工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公司另一
主导产品有机硅单体,也从2000t/a发展到目前的6万t/a,新的10万t/a装置也正在紧锣密鼓的建设中。新安
化工集团10年来在进行反倾销抗争中不断发展壮大的经验教训,揭示了国内企业在受到不公正的贸易待遇时,
不仅要通过反倾销申诉来保护企业利益,而且要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捍卫自己来之不易的市场。从新安
化工连续8次的海外反倾销应诉实践中,也可以总结出4点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时的具体经验:①争取企业
的市场经济地位是胜诉的关键;②当遭遇行政途径不公正,要积极寻求司法路径;③企业要由被动迎战转变为主
动申请复审;④充分运用反倾销规则提高企业竞争力。

              表1 新安化工8次遭遇孟山都在国外提起草甘膦反倾销调查统计
立案时间            事       件          结案时间               结       果
1995.10     在欧盟对中国出口的草甘膦提起反      1998.2     征收24%的反倾销税,中方失利
       倾销调查
1996.3     在澳大利亚提起反倾销调查      1997.3     澳大利亚海关以零税结案,中方第一次胜诉
1998.8     在欧盟提起反吸收调查          2002.2     将原来的24%的反倾销税提升至48%,中方再次失利                               
2001.5     在欧盟提起对台湾、马来西亚草甘   2002.6     除台湾、马来西亚当地的两家生产企业免征之外,
       膦的反规避调查                     其余从台湾、马来西亚出口的草甘膦征收48%的
                                  反倾销税
2001.6     第二次在澳大利亚提起反倾销调查      2002.2.19  澳政府认定中国草甘膦企业的倾销幅度为负数,不
                                 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中方胜诉
2001.8     在巴西提起反倾销调查          2003.2     裁定征收35.8%的反倾销税
2002.4     在阿根廷提起反倾销调查          2004.2     以不征税结案,中方胜诉
2003.3     欧盟草甘膦协会提起日落复审      2004.9.3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但税率从48%下降到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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