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简称《公约》)中,国际禁化武组织(OPCW)对缔约国所宣布的“特
定有机化学品(DOC)生产设施”——公约称之为“其他化学生产设施”(OCPF)的核查次数增多。2007年OPWC
在全球实施工业核查200次,其中OCPF核查118次;2008年计划工业核查200次,其中OCPF核查118次,占总
数的59%。我国今年截至目前接受核查14次,其中OCPF核查5次,占36%。我国宣布的DOC有关企业达1500余
家,量大面广,应对核查的压力较大。其中有许多企业对公约规定知之甚少,应对核查准备不足。为此,中国监
控化学品协会于2008年9月2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了DOC核查研讨会。现将国家禁化武办专家孙汝宏在会上
的主旨发言发表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定有机化学品宣布与核查综述
国家禁化武办 孙汝宏
2007年,国际禁化武组织(OPCW)计划及预算对工业设施进行核查的次数达到200次(根据定义,“工业设施”包
括《公约》附表1设施),其中对“其他化学品设施”[简称OCPF,即公约定义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包括含磷、
硫、氟化学品)生产设施]的核查次数为118次,占全部被核查设施总数的59%。2008年OPCW技秘处针对OCPF
核查的抽签选择方法开始执行“总干事方案”(即所谓的A14抽签选择方法),这个方案的基本原则是若缔约国拥
有OCPF基数大,那么被抽签抽到的几率就大。根据统计,我国向OPCW宣布2007年生产达到可接受核查阈值的
OCPF企业大约有1500个,约占全世界的1/3。自《公约》生效时起,我国民用工业设施每年接受国际核查的次
数占核查总次数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9%~10%。随着履约工作的展开,OPCW对民用工业设施的核查次数逐年改变
并总体呈增加趋势,比如从1998年的每年总共进行94次工业核查上升到2008年计划进行200次。在技秘处调
整被核查设施种类的比例、增加对OCPF核查次数的形势下,今后我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OCPF被抽签选中接受OPCW
的国际核查。
一、不同类型设施接受国际现场核查的范围比较
1.对《公约》附表1化学品设施的核查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只能拥有1个专门用于研究、医疗、药物或防护目的的“单一小规模设施”,以
及允许拥有1个为防护目的生产每年少于10kg的设施,及允许拥有1个为研究、医疗、药物目的生产每年少于
10kg的设施。以上设施应进行宣布并接受现场核查。此外可以拥有若干为研究、医疗、药物目的每年生产少于
100g的设施,而且不必进行宣布和接受核查。公约严格规定了对生产附表1化学品的装置进行宣布的范围和内容,
因此对附表1化学品设施的核查范围也就具有严格界限。
2.对《公约》附表2化学品设施的核查
《公约》要求缔约国对附表2化学品厂区宣布时要具体到某个化学品及每个车间生产、加工、消耗该化学品
的数量。即在厂区内的1个或1个以上车间,凡是生产、加工、消耗《公约》附表2某化学品超过宣布阈值的都
要进行宣布,预计超过宣布阈值的也都要进行宣布;对核查来说,这些宣布过的1个或1个以上车间,在前2个
日历年中只要有一年或者预计下一日历年,凡是生产、加工、消耗《公约》附表2某化学品超过核查阈值的厂区
都要接受现场核查。
3.对《公约》附表3化学品设施的核查
《公约》要求缔约国对附表3化学品厂区宣布时要具体到某个化学品,但要求宣布的是其生产合计数量。即
在厂区内的1个或1个以上车间,生产公约附表3某化学品合计数量超过宣布阈值的都要对厂区进行宣布;对生
产公约附表3某化学品合计数量超过核查阈值的厂区都要接受现场核查。
4.对其他化学品设施的核查
《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其他化学品生产厂区”,不管有多少车间也不管生产多少种“特定有机化学品(DOC)”,
只要其(各种DOC的)合计数量超过200t就要进行宣布并接受核查。此外,对厂区内如果有1个或1个以上车间,
生产某一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数量超过30t的要进行宣布;对这些宣布的1个或1个以上车间
生产某一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数量超过200t的厂区都要接受现场核查。
综上所述:①针对附表1化学品设施,核查范围即缔约国宣布的对附表1化学品设施严格界定的范围;②在
宣布的附表2设施所在的厂区,除必须对所有的“公共设施”进行核查外,还核查生产、加工、消耗附表2化学
品超过核查阈值的车间(如果某车间生产、加工、消耗某附表2化学品没有超过“核查阈值”就不进行核查);③
针对附表3化学品设施,除必须对所有的“公共设施”进行核查外,凡是宣布过的附表3化学品车间都必须接受
核查(前提是这些附表3化学品车间生产某种附表3化学品的合计数量超过“核查阈值”,即使是任何这些单个车
间都没有超过“核查阈值”);⑤针对OCPF,除必须对所有的“公共设施”进行核查外,所有生产其他化学品的
车间都必须接受核查,但未超过核查阈值的车间除外(即生产200t以下含PSF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车间)。
总之,虽然《公约》要求缔约国对从附表1化学品设施到其他化学品设施在宣布的详细程度上逐渐减弱,而
且《公约》核查附件要求对各种不同设施的核查强度自附表1化学品设施到OCPF逐渐减弱,但是核查现场所包
含的区域范围越来越大。
二、“讲一个清晰的故事”,给现场核查开一个好头
根据公约“核查附件”,现场核查的第一个步骤是“视察前情况介绍”,要求时间限制在3小时内(包括翻译
时间)。因此,充分利用这段时间给国际核查小组“讲一个非常清晰的故事”,让每个视察员在这段时间对被核查
企业得到较全面的了解,这是完成接受核查任务的关键。此外,在介绍的同时应该交给核查小组每人一份既简明
又详尽的文字资料和包括必要的图示、表格等文件的技术资料作为辅助工具,这是完成接受核查任务的第二个关
键。实际上,如果企业本身在管理方面没有任何问题,可以说只要把视察前情况介绍这一环节做好了就等于接受
核查的任务完成了一半。
那么,首先要选一个“会讲故事的人”——设施代表,他(她)应该对厂区情况有全面、详细的了解,并且知
道公约需要他(她)讲什么。设施代表要求头脑清晰、说话条理,不管厂区情况多么复杂都能把事情说明白。退而
求其次,我们需要一个好翻译,他(她)要了解厂区,并根据公约要求将情况传达给视察组。
对OCPF来说,多数情况下/或有些情况下企业的厂区面积比较大、生产的有机化学品种类比较多、生产活动
情况比较复杂(比如与无机化工产品生产处于同一厂区内),那么“视察前情况介绍”文本好与坏的关键就在对厂
区的总体概况介绍,建议借助厂区平面图和厂区建筑编号对照表,有条理并简明扼要地把厂区全部化学生产活动
过程及生产量介绍清楚。
三、关于“设施”和“厂区”
之所以在这里单独强调“设施”和“厂区”概念,是因为被核查企业首先应该让视察组知道这次接受核查的
目标是什么。
根据《公约》核查附件第一部分定义6,“设施”指包括整个工厂(厂区)在内的区域,也可以指位于厂区里的
某个车间或由若干台、套设备组合而成的生产单元。对于宣布和核查来说,最重要的是明确“厂区”所包含的范
围。
每个厂区应该具有惟一的、一次性终身使用的厂区代码,也特指处于同一地理位置、具有明显周界的生产场
所。厂区内应具备完整的生产管理系统,但不必具备独立经济管理系统。就是说厂区(即工厂)经营者可以具有独
立的法人地位(本身即是拥有者),也可以是上级母公司(拥有者)指派的生产管理人员(即仅仅是经营者、操作者),
因此一个公司或工厂可以拥有多个厂区。即处于不同地址或不同地理位置的厂区应该具有各自不同的厂区代码并
分别进行宣布、分别接受核查。
那么,1个“厂区”应该由哪些要素构成?在进行“视察前情况介绍”时应利用厂区平面图对被视察区域进
行说明并做明显界定。被核查厂区内应特别介绍及说明的包括如下区域:①公用设施:水、电、蒸汽供应及制冷;
②生产区域:原料处理、化工生产车间、中控室、质检室;③原料及产品的储存区域:仓库、罐区;④废物处理
区(包括废水、固体废料或不合格产品);⑤产品研发部门;⑥辅助设施:包装、机修、医务室;⑦办公区和生活
区(食堂、宿舍)。除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外,其他区域都属于接受核查的范围,只不过核查强度有所不同,有些区
域在“视察前情况介绍”之后进行的“现场巡视”中草草一看即可,有些需要进行“有限制的查看”,有些则必
须进行严格的现场核查。
在厂区内的所有建筑结构上应有编号或明显标识,并且与提供的厂区平面图上该位置代表的功能区一一对
应。因此“厂区平面图”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核查资料,上面应注明方向、建筑物功能、编号和各个建筑的相对位
置。如果厂区面积比较大,包含的车间或建筑物比较多,为清楚地说明情况,除提供厂区平面图以外还应该提供
一份建筑物代码对照表。
四、关于“车间”和“生产单元”
这里之所以强调“车间”和“生产单元”的概念,是因为国内一些企业对车间的划分是按照行政职能而不是
生产职能,特别一些老厂的生产区域交叉、重叠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在视察前情况介绍中很难清楚地说明生产
情况。
根据《公约》核查附件第一部分定义6,“车间”(生产设施、工场)是指1个相对自足的区域、结构或建筑,
内有1个或1个以上单元,并且有辅助和有关基础设施。“单元”(生产单元、加工单元)是指生产、加工或消耗
1种化学品所必需的各项设备(包括槽罐和槽罐配置)的组合。
由此可见,公约对“车间”的界定主要是根据生产结构属性。比如,在1个建筑结构内设置了两套相同的生
产装置,我们可以把它看作1个车间;在同一建筑结构内即使是设置了2套不同的生产装置生产不同产品也可看
作1个车间。为行政管理方便、减少管理人员设置,对于生产相同产品,工艺、设备结构基本一致并且相邻的2
套或3套生产设备及建筑结构,我们可以叫做1个车间。但如果这2套或3套设备及建筑结构相距一段距离,而
且中间夹有其他不同种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建筑结构时,我们还能不能把这几套生产装置叫做“1个”车间?
特别是当2套装置虽生产同一化学品但使用完全不同的工艺路线,而且这2套装置又相隔一定距离时还可不可以
叫“1个”车间呢?极端情况下,相邻的几个生产单元及建筑结构在生产完全不同的化学品时还算不算是“1个”
车间呢?
以上问题的提出是因为我国某些化工企业确实存在这些问题。根据不同概念划分车间最终体现在宣布表格
中,表明某厂区内共有几个DOC/PSF车间,每个车间产量(范围)是多少。
在核查发生时,视察组往往就我国企业宣布的“车间”进行讨论。但问题的解决并不僵化,至今也未有统一
标准。例如:2008年2月在江苏南通江山农化公司核查时,视察组就要求中方把宣布的1个分厂(当时企业把这
1个分厂当作1个车间来宣布)改为按3个不同车间宣布;而在2008年5月核查南通的江苏快达农化公司时(目标
为DOC 18个,其中含PSF的6个,分为7个车间生产),视察组虽然一开始要求重新划分车间,但在请示总部后
尊重中方划分车间的方法最终没有要求改变车间宣布。
所以希望企业的行政管理者在设置管理层结构的时候既要考虑便于管理、节约人力资源和减少管理成本,也
要根据化工生产的管理习惯、参考《公约》中对车间的定义。
五、如何进行生产活动介绍及资料准备
在OCPF厂区的“视察前情况介绍”中,对于生产化学品种类较多的厂区,由于生产活动比较复杂而且数据
量大,其生产活动介绍部分可以与全厂区情况介绍合订也可以单独装订。
要在3小时内把全厂区情况介绍清楚,应本着简明扼要的原则,选择产量大、有代表性,特别是含磷、硫、
氟(PSF)的化学品生产进行介绍。原则上,至多介绍6种化学品的生产过程,对结构类似、反应过程基本相同
的化学品,可选取典型生产过程介绍。
对于某化学品的生产活动,介绍的内容应包括化学反应方程式、生产工艺流程(可以是方框图,每个方框代
表1个反应步骤)、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图、车间生产设备平面布置图和关于该化学品生产工艺过程的文字介绍。
需向视察组提供的生产活动资料包括:①4~6种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该工艺的生产设备一览表(内容
包括序号、设备名称、材质、数量、设备编号或设备生产位号)、车间平面布置图;②产品产量一览表(应根据厂
区实际生产管理统计方法完成),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该产品所属的生产车间、年产量;③原材料一览表;④如
果厂区大、建筑物多、产品种类多,还可提供以生产车间为主线的“车间生产化学品对照表”,包括车间名称、
生产化学品的名称及生产装置对应的建筑物号码。
需向视察组提供的行政管理文件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各类技木管理达标证书的复印件、公司宣传册、
产品说明书等,还可以印有厂区名称、地址、电话的信封、信笺或印有拥有人或法定代表人名字的名片作为旁证
材料。
六、关于“产品”的定义
针对OCPF的核查,厂区生产DOC/PSF的产量范围是视察组进行核查的主要目标。怎样计算1个厂区的DOC/PSF
产量呢? 为使视察组认可我们宣布的产量,大家必须遵循同一标准进行计算。根据实际操作的情况,凡是出售或
者转移出被核查厂区的才称为“产品”,有记录可以统计的出售或转移出厂区外的化学品数量可以计算为产量。
显然,在厂区内产生出但要经过进一步转化然后消失的那些化学品只能称为“中间产品”或“中间产物”,如果
我们把这些物质也计算在产量里,那么必然就发生了一些重复计算。
此外,根据《公约》定义,只有通过消耗原料、进行了“以合成方式”发生的化学反应得到的物质才能被称
作“产品”。就是说,对于DOC的生产,只有经过化学反应得到的才是产品。购买粗品进行提纯而不发生化学反
应得到的物质只能叫做加工产物,购买其他企业进行分装或贴牌生产的也都不应算作产品,也无需进行宣布。
七、关于“特定有机化学品”
由于在理论上有机化合物可以形成几乎无限多个种类,为了达到全面控制的目的,《公约》根据化学品可以
被用作化学武器时的毒性、是否可以作为反应前体、在化学工业中的用途等几个方面进行界定,形成3个附表。
而在定义的这3个附表以外的所有其他有机物都被称作“特定有机化学品”。根据《公约》,应该宣布并接受核查
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公约》核查附件第一部分定义4:“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
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号码)辩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
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②《公约》核查附件第九部分1:…以合
成方式生产…;③《公约》核查附件第九部分2:……提交的其他化学品设施的清单不应包括专门生产炸药或碳
氢化合物的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