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法规专栏(104)
(上接第40期第5版)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最新修订进展(二)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最新版本是2009年9月4日稿,至今尚未正式公开。与之前的版本
相比有如下的主要不同和突出特点:
1.1.7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
1.1.8 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第六条),明确新化学物质登记由环保部负责。
1.1.9 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五条),该条款参照了欧盟REACH法规的要求,之前从未有过。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
1.2.1 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1.2.2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第三十八条)
1.2.3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四条),在之前的版本中规定,剧毒化学品不允许在内河运输,
该款的争议很大,在新条款中调整为禁止剧毒化学品在封闭水域运输。
1.2.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第五十九条), 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应当向安监局进行
安全管理登记,之前进口企业的登记由环保部负责。登记的信息主要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物化性质、主要用
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新版法规新增
了对不登记企业的责罚措施。
1.2.5 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农业部门。
1.2.6 将进行每两年一次或每一年一次的评价
1.2.7 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前性审批
1.2.8 生产许可证制度
1.3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取消的制度
1.3.1 取消对危化品废弃环节的管理,今后危化品废弃物将由环保部处理。
1.3.2 取消危化品定点制度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修订思路和计划:
目前我国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根据GHS的管理思路,我国参考了欧盟、日本、新西兰这些国家的GHS分类
目录。
注:本文根据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李运才在 “石油和化工行业责任关怀年度报告发布会”上的报告整
理而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朱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