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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法规专栏
2009年41期 发行日期:2009-10-27
化学品法规专栏(104)    
   (上接第40期第5版)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最新修订进展(二)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最新版本是2009年9月4日稿,至今尚未正式公开。与之前的版本
相比有如下的主要不同和突出特点:
  1.1.7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
  1.1.8  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第六条),明确新化学物质登记由环保部负责。
  1.1.9  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五条),该条款参照了欧盟REACH法规的要求,之前从未有过。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
  1.2.1  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1.2.2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第三十八条)
  1.2.3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四条),在之前的版本中规定,剧毒化学品不允许在内河运输,
该款的争议很大,在新条款中调整为禁止剧毒化学品在封闭水域运输。
  1.2.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第五十九条), 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应当向安监局进行
安全管理登记,之前进口企业的登记由环保部负责。登记的信息主要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物化性质、主要用
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新版法规新增
了对不登记企业的责罚措施。
  1.2.5  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农业部门。
  1.2.6  将进行每两年一次或每一年一次的评价
  1.2.7  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前性审批
  1.2.8  生产许可证制度
  1.3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取消的制度
  1.3.1  取消对危化品废弃环节的管理,今后危化品废弃物将由环保部处理。
  1.3.2  取消危化品定点制度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修订思路和计划:
  目前我国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根据GHS的管理思路,我国参考了欧盟、日本、新西兰这些国家的GHS分类
目录。
  
  注:本文根据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李运才在 “石油和化工行业责任关怀年度报告发布会”上的报告整
理而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朱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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