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GHS全球行动
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张泗文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经合组织(OECD)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
险货物运输问题专家委员会共同制订的,2003年由联合国正式推出,要求各国在2008年前全面执行。GHS为协
调各国以及不同部门对化学品毒性作用的认识、评判和管理要求不同而造成的不一致,对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对人
类和水环境的危害,包括急性毒性、皮肤和眼睛刺激性、呼吸道和皮肤致敏性、生殖细胞的致突变性、致癌性、
生殖毒性、一次和反复接触导致的靶器官系统毒性、对水生动植物的急慢性毒性等的分级分类,标志符号、图形
及其警示含义等做出了统一、全面和详细的规定。OECD和欧盟的化学品毒性分级也要统一到GHS制度下。为了与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模拟法规一致,这一GHS文件经过了多次修订,到 2009年7月已经公布了第三次修订版本,
第四版预定2011年公布,若干防范说明将更加合理。
但是,各国实施GHS的进度并不如计划中那么快。发达国家中,只有以外贸立国的日本最早贯彻GHS。欧盟、
美国和加拿大则认为,GHS是以他们的相关文件为主要参照资料制定的,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
和地区,其中某些标准甚至低于他们的现行标准,所以他们对贯彻GHS并不积极。不过,近年经济全球化加速,
为了与贸易伙伴国保持一致,他们不得不开始贯彻GHS。中国为了贯彻GHS也开始修订相关规章。GHS与化工行
业直接相关,因此世界各国贯彻GHS的动向值得国内化工企业关注。
一、发达国家实施进程参差不齐
1.日本率先贯彻GHS
为了推动GHS的实施,日本2001年组建了一个GHS省厅协调会,遵照GHS规定对1580种化学品进行了分类;
2005年10月20日,日本又公布了自己的GHS分类手册,要求危险物质分类只能依据来源可靠的数据。日本还出
台了相应的标准(JIS Z 7250,2005和JIS Z 7251,2006)和技术指南文件。为了贯彻符合GHS规定的标签和
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日本修订了工业安全卫生法(ISHL),并于2006年强制执行。从那时起,受ISHL管制
的100种化学品(包括这些化学品含量超过阈限值的混合物)的新颁布标签和大约640种化学品的新颁布SDS,
都被强制要求符合GHS规定。从2010年6月30日起,日本将强制要求所有化工产品的SDS符合GHS规定。
2.欧盟相关法规已经生效
欧洲议会2007年6月27日通过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与包装的法规和修订
67/548/EEC指令和法规(EC)No1907/2006的提案”,建议标签采用GHS规定。2007年10月公布的另一提案,建
议修订欧盟管制化工产品的6个指令,使之符合GHS规定。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1月20日,欧盟的分
类、标签与包装(CLP)法规((EC)No.1272/2008)正式生效。这一新法规与REACH法规相衔接,并同时起作用,
也是对REACH法规的补充。CLP法规的执行容许过渡期:纯物质是2009年1月20日~2010年12月1日;混合
物是2009年1月20日~2015年6月1日。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的附件Ⅵ是强制性统一分类表,附件Ⅶ是分类
转化表。特别是附件Ⅵ中的物质(CLP法规颁布时为3667种)将不断增加。
3.美国进入立法程序
在美国,贯彻GHS的执法机构是管制工作场所化学品的OSHA(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管制农药的EPA(环
保署)、管制消费品用化学品(不含农药)的CPSC(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管制危险货物运输的DOT(运输部)。
目前只有DOT率先完成了其绝大多数法规与GHS衔接的修订工作。
OSHA很早就完成了GHS要素与OSHA危险公示标准(HCS)要素的对比,制定了与GHS有关的综合指南文件。
2009年9月30日,OSHA在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公布了符合GHS规定的OSHA HCS立法提案,并
且准备在2010年举行有关这一提案的听证会。该提案建议,容许一个3年过渡期;将陆续修订普通工业(29 CFR
(联邦法规汇编)1910)、建筑业(29CFR1926)和造船业(29CFR1915)的HCS。
4.加拿大取得一定进展
2004年以来,加拿大一直在进行有关GHS的技术咨询,其贯彻GHS遵循以下原则:①尽可能使管制可抑制有
害生物的产品(PCP)、工作场所化学品(WHMIS)、消费者用化学品(CC)和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管制的产品(TDG)
的法规贯彻GHS;②在化学品管理方面,尽可能使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法规与其他贸易伙伴国的法规一致。为
此,加拿大需要修订以下法规:危险产品法(第1部分):消费者用化学品与容器条例(CCCR 2001年);危险产
品法(第2部分):受控产品条例;可抑制有害生物的产品法(PCPA):可抑制有害生物的产品条例(PCPR);危
险货物运输法(1992年):危险货物运输条例(已经率先采用了GHS标准)。
加拿大将贯彻执行GHS,但不会全盘照搬,如GHS现行制度中没有的某些危害(如生物危害物质)仍将在其
WHMIS中保留。在贯彻过程中,加拿大将采用GHS要素,首先修订分类规则,然后修订标签要求和对SDS的要求。
加拿大贯彻新要求可能需要一段过渡期,也可能会与其主要贸易伙伴国统一执行时间表。
5.澳大利亚正积极准备
为了贯彻GHS,澳大利亚安全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厅2007年开始审查、修订与工作场所化学品有关的国家标准
和实施规程,包括分类、标签和SDS。2009年7月,澳大利亚工作场所化学品模拟法规提案公布。但该提案推荐
的工作场所化学品分类与GHS标准不尽相同。
澳大利亚的产品安全与综合委员会也考虑与产业界合作,在农用及兽医用化学品领域贯彻GHS。澳大利亚也
审查了GHS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准备修订危险货物运输规程。此外,澳大利亚卫生与老龄局的化学品安全与
环境健康办公室2009年4月公布一项与家用化学品及消费者用化学品(包括农药)有关的公共卫生保护提案,
征求公众意见,这一提案建议采用GHS的所有健康危害分类标准。
6.新西兰开始修订危害物质法规
新西兰在2008年7月成为全球首批正式采用GHS的国家,不过向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出口的产品暂不要
求与GHS规定吻合的标签和SDS。但这种豁免到2010年截止,届时必须执行GHS规定。
由于新西兰的2001年危害物质(最低程度危害)法规和危害物质(分类)法规是根据2000年公布的GHS草
拟提案制定的,因此,新西兰现行危险物质与新型生物体法(HSNO法)的分类框架与修订后GHS的分类框架之间
存在若干差异。所以,新西兰环境风险管理当局与新西兰环境部于2009年11月18日公布了遵照GHS现行标准
修订的HSNO法讨论稿,征求公众意见,准备出台完全符合GHS现行规定的新法规。
二、发展中国家纷纷响应
1.韩国
韩国正在修订管制化学品的12部法规,其中管制新化学品和高度受关注化学品市场准入的TCCA,在2006
年1月采用GHS规定做了修订。韩国已经制定了贯彻GHS的时间表,物质将从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GHS,混
合物将从2013年6月30日起执行GHS。预定从2014年6月30日起,将要求物质和混合物执行GHS环境分类。
2.中国
中国在GHS涵盖的要运输的危险货物、工作场所化学品、农药和消费者用化学品四方面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管
理标准与GHS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我国贯彻GHS需要:①搞清国内生产和使用化学品的特性、品种和产销量;②
建立化学品危险特性数据产生、收集、评价和核查机制;③加强化学品测试实验室及信息技术支持体系。
我国管理化学品的相关部门做了或者仍在做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例如,为了贯彻GHS,我国制定并
颁布了《化学品分类、警示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 20576-20599、20601、20602)26个国家标准,以及《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9年2月1日生效)。另外,我国还根据GHS修订了国家
标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并将于2010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有一部分是必须强制
执行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修订《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5
号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我国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险化学品定义中也
引入了GHS的危险化学品概念。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也在贯彻GHS。台湾劳工事务委员会负责台湾当局法规体系采用GHS的工作,已经制定
了一张列入258种有毒化学物质的名单;正在遵照GHS规定,对杀虫剂、消费品进行分类,并且要求标签采用GHS
原则;2009年1月1日正式通过有毒物质采用符合GHS要求的SDSs的规章。
3.其他国家
巴西、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等南美国家预定在2010年贯彻GHS,并规定了18个月的
过渡期。亚洲国家中,马来西亚接受了联合国的技术援助,其环境部准备制定一部类似于欧盟REACH法规的危险
物质法规。新加坡为贯彻GHS正在修订“工作安全与卫生法新加坡标准”,物质将在2010年达到GHS要求,混合
物将在2014年达到GHS要求。但是亚洲大国印度目前还没有贯彻GHS方面的消息,联合国文件称:“这使人怀疑,
印度政府机构是否将批准和采用符合GHS规定的SDSs和标签。”
三、结论和建议
GHS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世界各国贯彻GHS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提升全球化程度。日本在发达国家中率
先贯彻GHS;欧盟的相关法规(CLP法规)已经生效;美国的相关法规进入了立法程序;加拿大可能与美国协调
行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韩国,以及除印度以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都在准备贯彻GHS。今后一两年将是世界各
国贯彻GHS的关键时期。
为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国内化工企业要密切关注我国化学品管理部门贯彻GHS的新动向;向国际市场出口
产品的化工企业,应该特别关注世界各国贯彻GHS的动态。
链接:GHS简介
由于现今社会使用化学品种类及数目不断增加,国际贸易活动频繁,调和世界各国对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示
制度,是目前国际间的首要目标。GHS就是在这一目的下产生的。
GHS系统危害分类共有27种(见表1),每一分类均详细定义其分类判断基准、危害通识中标示的元素及分类
流程,与目前国内危害物质的九大分类,如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在名称上相同,试验标准类似,但定义标准范围
却有差异。例如易燃性气体在GHS的分类标准为“在20℃,标准压力下,在空气中有爆炸界限者”,而在国内危
害通识规则中易燃性气体的定义为“于一大气压下, 15℃时具有可燃性之气体”。
GHS系统标示内容有6项,包括危害图式、警示语、危害成分、危害警告讯息、危害防范措施及制造商或供
货商。危害图式(使用黑色象征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之菱形图式)与现行的标示制度不同,并新增健康及环境危
害图式;增加警示语及危害警告讯息(依危害等级),依危害性高低区分危害等级,且需依危害等级对应专属的语
词标示及危害警告讯息。
GHS物质安全数据表制作内容有16项,与现行物质安全数据表格式差异不大。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内容项目的
第二项、第三项对调;其它项目的细项内容增加。如第十二项的生态数据中,现有格式只有1个子项信息(可能
的环境影响/环境流布),而GHS系统有5个子项信息(生态毒性、持久性及降解性、生物蓄积性、土壤中的流动
性及其它不良效应)。
GHS中的列管物质扩增。我国现行危险物分六大类(爆炸性物质、着火性物质、氧化性物质、引火性液体、可
燃性气体及爆炸性物质),而GHS系统多了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及金属腐蚀物等三类。有害物目前包括有机溶
剂中毒预防规则的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的特定化学物质、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
标准中的有害物计371种化学物质,而符合GHS系统的危害物共有27种,原则上只要达到分类标准的化学物质
均适用,种类更多更广。
我国基于国际发展趋势需全面推行GHS系统,厂商现行的标示与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几乎需全面更
新,影响层面大。所以,应注意该系统的发展趋势,适时规划应对,以降低冲击。
表1 GHS系统化学品危害分类
物化性危害 健康及环境危害
● 爆炸物 ● 急毒性物质
● 易燃气体 ● 腐蚀/刺激皮肤物质
● 易燃气胶 ● 严重损伤/刺激眼睛物质
● 氧化性气体 ● 呼吸道或皮肤过敏物质
● 高压气体(加压气体)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
● 易燃液体 ● 致癌物质
● 易燃固体 ● 生殖毒性物质
● 自反应物质 ● 特异标的器官系统毒性物质-单一暴露
● 发火性液体 ● 特异标的器官系统毒性物质-重复暴露
● 发火性固体 ● 吸入性危害物质
● 自热物质 ● 水环境之危害物质
● 禁水性物质
● 氧化性液体
● 氧化性固体
● 有机过氧化物
● 金属腐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