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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精要解析
2015年16期 发行日期:2015-04-27
作者:zhoukan2012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精要解析
□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赵正宏
  危险化学品因其具有火灾、爆炸、毒性、污染等诸多危害,且危害具有多样性、广泛性、严重性和持久性,在国内外受到日益严苛的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点监管内容,历来受到政府和业内外的高度重视。近些年来,国家着力通过法制化建设,实现法治化管理,来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就是在全球化一体化和管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强化管理的产物。
一、修订背景
  1.法规要求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不仅是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基础性文件,更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支撑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形势所迫
  经过十几年的应用,以及随着国际、国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的变化,《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与国际管理要求不一致,不能满足全球一体化形势的要求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二是与现行法律相悖 现行《条例》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也即剧毒化学品不再单列管理,而是统一纳入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所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范畴。而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包括《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两个法律文件,需依法整合,保证剧毒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之间管理的协调性。
  三是《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 该2002版《目录》对于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较之其他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更高,管理投入更大。譬如:《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二十四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从这两条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剧毒化学品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由此,也可看出,如果把一般危险化学品作为剧毒化学品进行管理,其运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经过多年的应用,《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四是缺乏对公共安全的考虑 近些年来,危险化学品在公共安全领域引发不少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而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对此社会危害性没有予以充分考虑,基本只囿于安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储存等领域。
  五是判定指标不够规范 有些条目危险化学品判定指标散乱,不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类属性不强,使得目录不够精练、规范,有必要进行归纳统一。
  上述问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造成了严重制约,亟需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进行修订完善,编制满足新形势、新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15版))。为此,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等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二、编制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2015版)。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2015版)。
  表1 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
 
 
三、新版新变化
   1.《目录》(2015版)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
   ⑴增加的危险化学品 新版增加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9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氟乙酸甲酯。
   ⑵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 
    第一,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类属编号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一类产品,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条目,如果化学品经鉴定确认符合相应条件的,亦属于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这样修改使得《目录》(2015版)分类更加合理、更加专业和系统。
   第二,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为1个条目。
    第三,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10个,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铝导线焊接药包。
   第四,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包括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⑶目录结构变化
   一是《目录》(2015版)删除《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危险货物编号”和“UN号”两列。主要原因是“危险货物编号”,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已经被GB 6944-2012取代,在新标准中“危险货物编号”采用了联合国“UN号”,旧的编号规则被废止。而“UN号”无法与化学品品名做到一一对应。
   二是新增“序号”、“CAS号”和“备注”三列。“序号”是《目录》(2015版)给收入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个顺序号,需要注意的是有多个危险化学品是共用一个顺序号。CAS号是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简称 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的唯一识别号,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由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被《目录》(2015版)取代,因此在“备注”栏剧毒化学品进行了“剧毒”字样的说明。
   2.《目录》(2015版)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对比情况
   ⑴定义变化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对剧毒化学品的定义是: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目录》(2015版)对剧毒化学品的定义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定义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⑵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变化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对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是: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经皮LD50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兔试验数据。
   《目录》(2015版)对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是: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判定界限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见表2)。
   从表2可以清晰地看出,《目录》(2015版)较之《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判定指标数值,明显地小了许多,更加贴近剧毒化学品的“剧毒”本义。如,经口吸收的判定指标数值,《目录》(2015版)是《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十分之一;经皮吸收的判定指标数值,《目录》(2015版)是《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四分之一;吸入指标数值,《目录》(2015版)降比最大的也仅为《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十分之一;对应的危险类别,《目录》(2015版)也只限于急性毒性的类别1,去掉了急性毒性类别2的情形。
    ⑶数量变化
   《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减少了187种。
   第一,《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140种化学品继续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种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
   第二,新增了4种剧毒化学品,分别是一氟乙酸对溴苯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
   第三,《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4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分别是氯化氰、三正丁胺、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
                         2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变化对比
项目                《目录》(2015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经口            LD50≤5mg/kg                    LD50≤50mg/kg
经皮            LD50≤50mg/kg                   LD50≤200mg/kg
吸入            (4h)LC50≤100ml/m3(气体)    (4h)LC50≤500ppm(气体)
                0.5mg/L(蒸气)或0.05mg/L        或2mg/L(蒸气)或0.5mg/L
                (尘、雾)                      (尘、雾)
对应的危险类别 急性毒性,类别1                 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
 
四、应用与调整
  1.《目录》为准,全面覆盖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和鉴别分类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通过目录管理与鉴别分类等管理方式的结合,形成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覆盖。
  2.国际接轨,规范管理
  《目录》(2015版)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分类实现了与联合国GHS 的接轨,尤其将化学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化学品危害管理力度的提升,也有利于我国在化学品进出口、生产、存储和使用等环节有效实施联合国GHS 制度,切实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关企业应严格执行,规范管理,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3.与时俱进,动态调整
  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人们对化学品危险性认识的提高,以及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按照《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10部门将与时俱进,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以实现与安全管理国际、国内需求相适应。未列入《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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