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进一步完善
近日,工信部对2016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提出了更完善、更安全、更节能环保等要求。
动力电池溯源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在《规范条件》修订稿中得以凸显。其中提出,“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辅助设施设备。”在提及无法处置“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要求企业“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同时,“做好跟踪管理”;在“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条款中,对回收利用企业要求从此前的“建立完整的可追溯体系”升级为“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产过程管理体系”。
在节能环保方面,《规范条件》修订稿首次对锂元素的回收率提出规范,即不低于85%,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环评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而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等在线监测装置,从过去的“鼓励安装”变更为“应具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