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WTO后过渡期的中国农药工业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曹树球
进入WTO后过渡期,我国已经步入国际贸易摩擦多发阶段。伴随案件数量的增长,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行业和
产品也逐步呈现多元化。农产品、纺织品等成为国外对我反倾销的热点。我国的草甘膦先后在欧共体、澳大利亚、
阿根廷等国家遭到了反倾销的诉讼。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逐渐升级和优化,农药产品出口比重加
大,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已出现由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转移的趋势。因此,遭遇反倾销后的损失有加重的趋
势。
国外对我国出口贸易限制的主要手段
1.特殊保障条款日益成为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的手段
近年来涉及到我国的特殊保障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
措施的承诺,近年来世贸组织成员纷纷加强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这些立法对我国十分不利,
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标准,同时可以仅针对我国,从而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目前已有韩国、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美国、欧盟等国制定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发起的特别保
障措施案,已成为目前我国贸易摩擦中的新问题。
2.技术性贸易壁垒、农药登记制度和专利保护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重大障碍
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已造
成严重影响。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农药的污水排放标准、保
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等。由于我国出口商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环保因素影响较大,
国外对华实施的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2002年以来,我国1%
的企业和39%的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损失的金额达到17%。
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表现在其进出口贸易中,更有向我国境内渗透发展的趋势。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制定各项技
术标准机会,将发达国家的标准合法地引入我国成为我国的标准,要求我国企业按其标准实施,变相的推行其行业
垄断,扼杀我国产品生产,从而达到在全球市场(包括中国市场)垄断的目的。目前该趋势还没有引起我国企业应
有的重视,更没有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总结前3年,农药行业在技术贸易壁垒上,经受了虫脒诉讼,醚菌酯、溴虫清、氟虫清等专利纠纷。我国部分
农药企业在政府的支持和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及江苏省农药协会的组织下,积极应对并取得了胜诉,从而有力地保护
了农药企业的合法权益。
3.劳动保护问题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当前,劳动保护问题已成为了各国贸易政策中关注的新问题,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SA8000是全球首个企
业社会责任标准,这一标准要求供应商不仅对产品质量、数量负责,还要对劳工权利负责。目前,美国、欧洲国家
虽然尚未全面强制推行这一标准,但据深圳海关调查,部分企业出口已受到影响。自SA8000标准出台以来,估计
我国沿海地区至少已有8000多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
4.非市场经济地位、特保措施等不利条款
在反倾销案中,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会采用替代国的成本数
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确定倾销幅度。在具体的实施中存在着随意性,其直接后果会导致我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
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我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企业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官司中难以
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了某些WTO成员的国内相关产业对我国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5.农药出口受国际贸易中的相关国际条约制约
由于全球要求提高人类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的呼声不断上涨,对农药的管理更趋于严格,由联合国组织发起的
有关对农药加强管理的国际条约有PIC公约、POPs公约等。自2001年5月到目前为止,已列入欧盟“黑名单”的
农药多达450多种,其中涉及我国正在生产、使用及出口的氧乐果、稻瘟灵、盖草能等60多个品种,覆盖杀虫剂、
杀菌剂和除草剂等多个领域。
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的应对建议
1.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已成为当务之急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为规范我国农药行业、促进农药工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世
界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已显得滞后。农药行业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农业部、技术监督局、工
商、环保局等众多部门管理,反映出一系列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情况。由于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无法对市场进行
有效监管,恶意低价无序竞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内外农药市场的非正常化,以致国外针对我国农药出口
的反倾销高频次的反复发生。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担当重要的角色。除了承担传统的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外,更重要的是应
积极组织企业研究变化中的国内、外的市场,组织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垄断的贸易摩擦。政府要赋予协会一定
的职能,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协会开展一些政府无力顾及而企业又不能做的工作。
3.加快产品结构调整
我国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多为劳动密集型及低附加值的产品。由于我国在劳动力密集型及低附加值产品方面存
在着比较优势,而作为主要贸易伙伴的美、日、欧等在这方面则存在相对劣势。因此,涉及到我国作为被申诉方的
贸易争端多为劳动密集型及低附加值产品。为此,我国农药出口企业应当把更多的力量放在技术和新产品研发的竞
争上面,减少同行之间低价竞争,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创新能力,争取国际中高端市场。
4.规范出口,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我国农药出口的快速增长,农药的出口已成为我国农药工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加之国外的特保措施、技术
壁垒、反倾销、绿色壁垒等出口壁垒的国际环境因素,加强农药的出口管理,加大对非农药出口企业的打击力度,
制定相应法规保障参与反倾销、专利应诉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无序竞争,已变得非常必要。进而建立适应市场经
济的有效管理办法,规范出口行为,变被动为主动,确保我国农药的健康发展。
5.加快农药对外登记,创建企业品牌
反倾销暴露了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近年来,国外一些从事农药登记注册的代理和律师事务所
陆续进驻我国,并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办事处,利用各种机会给我国企业进行培训。这就充分说明,我国的农药
出口潜力已引起了世界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农药出口只是依赖于中间商,且只能作为低价原料,不能成为商品,因
此只能低价销售。只有以自己的企业品牌在国外取得登记,或与国外中、小企业成立跨国公司,才能有效规避国外
反倾销制裁。因为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后,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网络化生产、研发、销售体系,这样不仅可提
高竞争档次,而且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以及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规避反倾销问题。另外,还可以利用与投资国政府的
良好关系,在遭到反倾销诉讼时使损失减到最小。
随着我国外汇储备越来越多,很多国家已经越来越对吸引中国跨国公司前往投资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我国企业
可考虑通过海外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带动出口,通过海外投资改变原产地,从而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
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要的有效措施。
6.合理动用WTO规则,加强国内反倾销措施,实施贸易救济
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经验,应加快建设与贸易摩擦相关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国家已建立的汽车、
钢铁、化肥3个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农药产品、农产品等重点产品、敏感产业的产业损害预
警机制。同时,应建立以企业和工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新机制,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
使产业、商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之间能够建立有效的渠道,切实维护国家和产业的利益。要完善我国政府实施反倾销、
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