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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成绩斐然 我国赢得盛誉——纪念《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九周年 暨“中 国监控化学?
2006年15期 发行日期:2006-04-18
作者: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
履约成绩斐然  我国赢得盛誉
——纪念《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九周年暨“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成立十周年                                  
□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
公约》的简称,是国际裁军领域第一份关于消除一整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的核查制度的国际法律文书,
对人类进步、世界和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世界40多个国家经过24年的艰苦谈判,最终就
《公约》达成了协议,我国积极参加了《公约》的谈判和筹委会阶段的工作并做出了重要贡献。1993年1月13日,
《公约》正式诞生。当日,钱其琛副总理兼外交部长在巴黎代表我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1996年12月,我国
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公约》。1997年4月27日,我国向《公约》指定的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批准
书,成为《公约》的原始缔约国。1997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至今已有9周年。从《公约》生效开始,
化学武器这一整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即走上了逐步消亡的道路。
    一、《公约》是多边裁军条约的典范
    根据1994年8月8日发布的保存人通知及相应的关于更正《公约》正本的说明所作修订本出版的《公约》中
文版本(1998年),共161页,由序言、二十四项条款和三个附件共三部分组成,其中附件包括关于化学品的附件、
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核查附件)以及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保密附件)。《公约》主要内容包括化学武器的
定义和标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措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下简称OPCW)的设立及运
行等。
   《公约》第二条将“化学武器”定义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的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
其中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如工业、农业、研究、医疗、药物等)、有毒化学品的防护、不涉
及将有毒化学品作为战争手段的军事目的以及执法目的。“化学武器”的定义还包括经过专门设计用于释放有毒化
学品的弹药和装置以及任何“专门设计的设备”。
  缔约国的基本义务包括:宣布(见《公约》第三条规定),销毁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见《公约》第
四条、第五条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接受核查(见《公约》第六条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和平利用化学
品及保证公平贸易(见《公约》第十一条规定)。
《公约》第七条涉及各缔约国为确保《公约》在本国的执行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和立法,同时规定应设立或指定国家
主管部门作为与OPCW进行联络的中心。
   《公约》第八条规定设立OPCW,并将总部设在海牙。缔约国大会为本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常会,必要
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执行理事会由41个缔约国代表5个区域集团按照轮流原则组成。理事会管理OPCW的活动并向
缔约国大会负责。技术秘书处由总干事负责,开展本组织的实际工作。视察署是技术秘书处的核心部门,进行《公
约》规定的核查活动。第九条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规定OPCW可以对位于任何缔约国领土上或其管
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设施或地点进行现场质疑性视察,以便澄清和解决与可能的违约有关的任何问
题。
  和其他所有的裁军条约相比,《公约》的特点十分鲜明,它要求对化学武器做到禁止全面、销毁彻底、定义科
学、公开宣布、核查严格、组织健全、制裁严厉,且不容保留。国际公认,《公约》为其他裁军条约提供了很好的
借鉴,树立了典范。
    二、全球实施《公约》日益深入
   《公约》生效9年来,国际履约的总体情况良好,宣布、现场核查等履约监督机制运转正常,OPCW的运作取得
成功经验,《公约》的实施逐步深入。
  1.《公约》的普遍性大大加强
  由于《公约》对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拥护和参与。
目前缔约国数量已从生效时的87个增到178个,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世界上主要的化学工业国家和人
口大国都已成为该组织缔约国,缔约国人口总和占世界总人口的90%以上。
  2.各缔约国认真履约
  截至2005年12月,已有159个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提交了初始宣布;108个缔约国完成了履约立法(详
见表1)。美国、俄罗斯、印度等六国拥有规模和水平不等的化学武器生产、储存设施,通过实施《公约》,这些国
家也宣布了其拥有的化学武器及生产设施。
  3.独有的核查机制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截止到2006年1月20日,OPCW已对缔约国进行了2329次核查,覆盖了从化学武器相关设施到特定有机化学
品的所有类型设施,其中对除《公约》附表1以外的民用工业核查共792次(详见表2)。目前,OPCW已将核查重
点转向有关的民用工业设施,而且核查的强度和力度较以前明显增强。
  4.化学武器正在被销毁
  截至2005年12月,美国、俄罗斯、印度等6国宣布拥有现实化学武器中化学毒剂71373t,已销毁12434t,
占宣布总量的17%以上;宣布的化学武器弹药与容器867.9万件,已销毁240.4万件,占宣布总量的27%以上(详
见表3)。
  5.质疑性视察和指称使用调查可能启动
   《公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每一缔约国有权为澄清和解决与《公约》条款可能未得到遵守的任何有关问题,
而请求对任何其他缔约国进行现场质疑性视察和指称使用化学武器情况下的调查。虽然至今尚未启动,但OPCW的
视察员和官员一直在进行准备和演练,保持随时启动的常备状态。
  9年来,全球实施《公约》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与《公约》的目标和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公约》普遍性仍需加强  虽然缔约国已有178个,但仍有8个国家没有签署《公约》,这些国家主要集
中在中东地区。还有8个国家虽然签署了《公约》,但尚未向OPCW递交批准书,即未成为缔约国。其中有些国家还
可能具有发展化学武器的能力,或者涉嫌拥有化学武器技术。
  第二,化学武器销毁进度延期  按《公约》规定,在《公约》生效10年,即2007年4月29日前应销毁全部
化学武器。但化学武器储存量最大的俄罗斯和美国均提出延期销毁的申请,并得到OPCW的批准,将期限推迟至2012
年。所以,化学武器的威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存在。
  另外,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如需更多地关注科学技术发展对《公约》的影响;不断优化核查机
制,充分利用核查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核查效率;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援助等问题。
    三、我国政府履行《公约》成效显著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履行《公约》的义务。国内的履约由外交部门牵头,主要由外交、军事和民用工业三大部分
组成。民用工业方面,早在《公约》生效之前的1995年,国务院即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为履行《公约》义务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加强对全国履约工作的领导,国务院于1997年成立了“国家履行《禁止
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现由黄菊副总理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国家禁化武办)负责履约的
日常事务,现挂靠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张国宝副主任兼任国家禁化武办主任。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府相继成立了履行《公约》领导机构和办公室,有些省份的地市级政府也成立了履约机构。全国性工作网络
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履约工作在各地的开展。
9年来,按照《公约》规定的义务和要求,我国政府每年均如实、按时、高质量地向OPCW提交宣布。截至2006年
3月31日,我国民用工业已接受了OPCW 69次核查。国内已实施了对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制度,加强了进
出口审批管理和防扩散工作。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磋商解决港澳台履约问题,香港已于2004年6月实施特区履约
条例并通过中央政府向OPCW提交了初始宣布,澳门正在进行立法准备和化学品设施调查工作,台湾则必须在一个
中国原则下履行中国政府承担的义务。我国还积极参与了履约的国际活动,成功地承办了2期视察员培训和2次地
区研讨会。国家禁化武办建立并加强了履约支撑体系——“国家禁化武履约研究室”和“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
    总之,我国的履约工作成效显著,维护了我国在履行国际公约中的良好形象,提高了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
    四、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应运而生
  为了适应履行《公约》形势的需要,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1996年4月正式成立。成立10
年来,特别是近5年间,协会作为政府履行《公约》的支撑体系,始终不渝地将协助中国政府履行《公约》视为己
任,为完成履约任务而竭尽全力,重点做好以下7项工作:
  1.加强禁化武履约宣传
  协会积极宣传我国禁化武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领导指示,主要包括:原副总理吴邦国关于“禁化武工作只能
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原国家禁化武办主任李荣融的三项指示和要求;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履行‘禁
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意见”、国家发改委马凯主任指示、外交部张业遂副部长在OPCW和我国共同主办的第二届
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开幕式上对进一步做好履约工作提出4条意见和要求等。此外,还举办了多期论坛和有
奖征文活动进行宣传。
  2.认真做好通讯报道工作
  通过《中国监控化学品通讯》,重点宣传《公约》、报道国家禁化武履约方针政策、国内外履约动态、活动、经
验交流、企业履约等,以及监控化学品数据宣布、监管、核查、进出口管理和防扩散、化武销毁等方面的动态信息。
  3.开展技术服务
  2003年9月15日,协会技术服务部正式成立,随后组建了履约技术专家库。于2003年开展评选“中国监控
化学品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活动。近几年还开展了咨询服务工作,重点抓了光气流量计的调研、研制及试用工
作,引起行业极大关注。
  4.积极开展协作组活动
  协会自成立至今,召开了5次三氯化磷、三氯氧磷协作组年会,专题研讨并组织制订了“三氯化磷、三氯氧磷
物料衡算方法”、“亚磷酸二甲酯、三甲酯物料衡算方法”;汇总分析了三氯化磷、三氯氧磷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
组织召开了5次光气协作组年会,就光气安全生产、物料衡算、接受核查等内容交流了做法和经验,专题研讨并组
织制订了“光气物料衡算推荐方法”。协作组活动对促进企业履约工作及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行业的发展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5.举办培训班
  协会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举办禁化武履约培训班。在国家禁化武办指导下,协会编写教材、准备资
料、组织教师,自2002年起,共举办了12期培训班,共有850家企业、1500多人参加了培训。
  6.组织出国考察
  协会于2002年6月组织赴德国、比利时进行履约考察,专程拜访在海牙的OPCW总部。2005年8月组织赴加
拿大和美国进行考察,同年12月赴新西兰、澳大利亚。在考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履约经验的同时,也宣传了
我国的履约工作。
  7.加强协会自身组织建设
  协会召开了3次会员大会,开展了评选禁化武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活动,对河北省禁化武办等16个
禁化武工作先进单位和史守明等19名禁化武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使大家进一步提高了对禁化武履约工作的认
识,增强了做好禁化武履约工作的信心。目前协会会员单位已由成立初的87家发展到217家。
    五、企业是我国履约工作的主体
  我国政府对履行《公约》作出了庄严承诺。实际上我国并没有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只是在民用工业
中生产《公约》附表规定的化学品,但履行《公约》涉及的化工产品和企业量大面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生产和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企业约有3000家,涉及化工、轻工、医药、建材、纺织等行业。从宣布数据到接受核查,起点
和落脚点都在企业。应当说,履约的基础在企业,企业是我国履约工作的主体。
  9年来,在履约中无论是每年两次提出的数据宣布,还是民用工业圆满通过OPCW的69次核查,以及产品进出
口报批、防扩散等工作,无不凝结着企业的艰苦努力。特别值得提出的是,通过履约,许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
强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素质和管理水平。例如,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氯丙烯,其副产品全氟异丁
烯是《公约》附表2A类中的有毒化学品。1998年2月,该公司虽然通过了首次核查,但也暴露出了其在管理上存
在的问题,如全氟异丁烯无含量分析、作为废物焚烧之前装瓶无计量等。核查后,该公司认真进行了整改:一是对
全氟异丁烯进行含量分析,钢瓶罐装进行严格计量,既加强了有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又提高了核查数据的可信度。
二是经过自主研发,探索出全氟异丁烯两步处理新工艺:第一步,用甲醇吸收全氟异丁烯,生成毒性较低的七氟异
丁烯甲基醚;第二步,将七氟异丁烯甲基醚再经反应生成精细化工产品六氟丙酮。该公司于2004年底开建100t/a
六氟丙酮产品装置,建成后可消化掉本公司产生的所有全氟异丁烯废液,年创收6750万元。这样,不仅大大降低
被核查的强度,而且变废为宝,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降低了对环境、安全、健康的威胁。又如浙江新安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的亚磷酸二甲酯是《公约》附表3的化学品,副产氯甲烷和盐酸没有得到有效的回收
利用,严重污染环境。1998年在模拟核查中对亚磷酸二甲酯进行物料衡算,公司将副产流失问题提上日程,经与
大专院校联合进行开发研究,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技术难题。目前盐酸回收率达99.8%,直接用于公司草甘磷合
成的水解过程;氯甲烷尾气回收达93%,直接用于公司有机磷单体生产。据2003年该公司统计,回收盐酸创利1494
万元,回收氯甲烷创利6306万。该项目于2003年被评为协会科技进步二等奖。
  还有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上海南翔试剂有限公司等许多企业不仅认真履行了《公约》的义务,而且还促进
了企业的基础工作,加强了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他们充分发挥了企业在履约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促进了自身
发展。
  值此《公约》生效9周年、协会成立10周年之际,谨以此文作为纪念。让我们为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为人类早日迎来一个没有化学武器的世界而不懈努力。
  
表1   国家履行《公约》情况统计             个
国家履约
   已提交初始宣布的缔约国                159
   完成履约立法的缔约国                    108
   成立国家主管部门的缔约国                151
援助与防护
   根据公约第十条第7款承诺提供援助的缔约国             64
   根据公约第十条第4款提交国家防护计划资料的缔约国     69
   提供自愿援助基金的缔约国                 37
   累计自愿援助基金/欧元                1041711
被指定实验室                         18

表2   《公约》生效以来OPCW视察情况         个
项  目              已宣布设施     已宣布的     已视察   被视察
                  的缔约国①    现场和设施①   次数②   现场数②
化武生产设施         12            64           352       66
化武销毁设施          6                43           634       35
化武储存设施          6                35           299       36
遗留化武          3                16            28       20
老化学武器         12                46            63       28
附表1化学品设施      21             27           158       35
附表2化学品设施         35               437           318      213
附表3化学品设施         32               476           161      158
其他化学品生产设施   76              4887            313      305
总   计                 —              6031          2326        896
  注:①截至2006年1月31日;②截至2006年1月20日。

表 3   全球化学武器宣布与销毁情况            t
化学武器销毁
   宣布的化学毒剂            71373
   销毁的化学毒剂            12434
   宣布的弹药与容器/万件        867.9
   销毁的弹药与容器/万件        240.4
化学武器生产设施销毁与转用
    宣布的化学武器生产设施/个           64
    核证销毁的化学武器生产设施/个       37
    批准转用的化学武器生产设施/个       15
    《公约》是多边裁军条约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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