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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法规专栏
2009年2期 发行日期:2009-01-13
化学品法规专栏(71)  
  GHS即“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简称GHS),它是由联合国出版的作为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GHS的目地是:通过提供一种都能理解的国际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为没有相关
制度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制度框架;减少对化学品的测试和评估;为国际化学品贸易提供方便。
  GHS的主要技术要素包括: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对健康、环境的危害和物理危险来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
调的分类准则;协调统一的危险信息表述要素,包括对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的要求。
  考虑到GHS应用时可能产生理解上的偏差,GHS界定了三项原则:
  第一、GHS适用于所有危险化学品。GHS的危险表述方式(例如,标签,安全数据表)的应用方式可以随产
品种类或生命周期中阶段不同而变化。GHS的目标对象包括消费者、工人、运输工人和紧急营救人员。
  第二、GHS包括建立统一的试验方法或推动有关危害健康试验的开展。可以采用符合国际认可的科学原理的
危险性测定试验。GHS测定健康和环境危害的标准是中立的试验方法,其它方法,只要它们是科学可靠的并且经
国际程序或标准证明是有效的,就可以采用。
  第三、除了动物数据和体内有效数据外,人类经验,流行病学数据和临床试验都是GHS的应用时可以参考的
重要信息。
  在GHS中,还着重提到信息的易理解性,即目标对象,例如工人、消费者和公众对所表述的化学品危险性信
息的理解。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记和安全数据表是化学品管理体系的三大技术基础,就我国来说,我国目前尚缺乏科
学完整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仅有26个分类标准,1个标签推荐性标准。我国在危险品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
缺少相关的法规(包括技术法规)、各部门缺乏协调、与国际法规不一致等等。出口方面与国际基本接轨,但进
口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进口危险品从国务院职能划分上,归环保部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
定环保部门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但是,实际上环保部门仅依据包括《鹿特丹公约》在内的4个国际法规
对进口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危险品进行登记,不是对危险品实施完整的管理规定,使进口危险品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不少安全事故由此发生。因此,在我国推动GHS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朱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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