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法规专栏(77)
(上接第7期第5版)
现有的对物品中物质信息有要求的法规四:
欧盟版RoHS和中国版RoHS
欧盟的危险物质指令(RoHS)从2006年7月开始生效,该指令限制了6种有毒物质在电子电器产品中的应
用,这6种物质分别是: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醚和多溴联苯。RoHS指令既对标签没有要求,也不要求
提交注册信息。但是生产商为了市场销售通常在商品上加注标签。
中国版RoHS即由中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该办法2007年3月生效。中
国版RoHS与欧盟RoHS有以下主要的不同。
欧盟RoHS适用于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中国版RoHS调整对象
为电子信息产品。
中国版RoHS对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采取“一并纳入”的做法归入调整范围,对元器件
类、材料类产品“直接”采取限制措施;欧盟RoHS是将电子电气整机产品归入其调整范围,对元器件类、材料
类产品的要求是“间接”采取措施,通过整机来传递。
中国版RoHS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欧盟RoHS指令将WEEE指令(《废旧电子
电器设备指令》)中的8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
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中国版RoHS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
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
达标以后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
我声明”方式,“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达到限量要求。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朱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