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法规专栏(97)
日本《化学物质控制法》就某些化学品的授权和禁用进行修订
日本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和环境省发布通报,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主要内容是:根据
《化学物质控制法》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以下物质需经授权方可生产或进口:
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五氯苯;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
丹(丙体六氯环己烷);十氯酮;六溴联苯;四溴联苯醚;五溴联苯醚;六溴联苯醚;七溴联苯醚。
根据法案第13条,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PFOS及其盐类则禁止进口:航空液压液;纱线处理剂;
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金属电镀;半导体防反射涂层;工业用复合磨料;灭火器灭
火泡沫;杀虫剂和蚂蚁诱饵;印刷纸。
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则禁止进口:涂料;粘合剂。
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这些物质由于其非生物降解性、高生物浓缩度和长期毒性,属于潜
在的危险物质,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被分类为I类化学物质。本修订基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第4次会议决议,
根据该决议,这12种化学物质纳入淘汰和限制的范围。
该法案计划2009年10月通过,2010年4月生效。(来源:化学品安全信息周报)
附:最近一次在日内瓦召开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会上讨论了几种目前仍作为农药、
阻燃剂或其他商业用途在广泛使用的化学物质进入禁用化学品名单,分别为:
甲种六六六(α 六氯环己烷)、乙种六六六 (β 六氯环己烷);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四溴二苯醚和五
溴二苯醚;开蓬/十氯酮;六溴联苯;林丹/D-六六六( Lindane);五氯苯(Pentachlorobenzene);全氟辛烷磺酰
基化合物以及全氟辛基磺酰氟。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朱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