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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2013年燃料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2年40期 发行日期:2012-10-23
商务部公布
2013年燃料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本刊讯 10月15日,商务部发出公告,公布了《201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和《201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公告明确,2013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和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公告还指出,201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分配依据主要根据上年进口实绩,即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2910万吨,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2910万吨,以各企业进口实绩为基数分配;申请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公告还强调,201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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