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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2013年3期 发行日期:2013-01-21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本刊讯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发改委、科技部等多部委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进行了修订,1月17日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办法》还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①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②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③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材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④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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