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
本刊讯 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间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缴纳反倾销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