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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危险化学品法规颁布危化品目录亟待出台
2013年14期 发行日期:2013-04-16
作者:□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朱良伟

多项危险化学品法规颁布危化品目录亟待出台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朱良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今年初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其中明确指出:进一步深化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几项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安全科技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事实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初正式发布,与修订之前的法规相比,《条例》变化最大的是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以及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具体要求。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政策近一年来出现了很多亮点,多项配套管理法规出台。特此进行列举分析,以资对读者有所借鉴。

危险化学品名录
  《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GHS)来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修订之前的条例中并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概念,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危险货物品名表》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的,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则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多个环节,因此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同时,《危险货物品名表》与剧毒化学品目录又很难避免交叉重叠。此外,《危险货物品名表》由交通部门牵头制订,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则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对同一类物品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制订目录,管理上也不够顺畅。新的条例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目前正在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将有较大调整,因为新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编制是根据GHS的管理思路,参考了欧盟、日本、新西兰这些国家的GHS分类目录。据悉,剧毒化学品由于是由公安部负责监管,与危化品的监管目的不一样,因此不会将两个目录合并。但是,可能有部分剧毒品编入调整后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两个目录将进行调整从而良好地衔接起来。据悉,危化品目录修订专家组经过5次讨论,已经将最初拟定的7000多种危化品进行了大幅缩减,目前针对剧毒品和农药哪些列入危化品目录尚无达成一致意见。此外,未来的危化品目录将显示英文名、CAS号、UN号,危险性类别以及分类的物质来源(例如来源于欧盟的02目录)。
  虽然目前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尚未公布,但是安监总局近两年来先行公布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6月22日,安监总局对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筛选出了包括氯、氨、液化石油气、硫化氢等在内的60种化学品,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2月17日,安监总局发布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其中包括氯酸钠、氯酸钾、乙醚等14种化学品,以及这些化学品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危险化学品登记
  《条例》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题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并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出台后,2012年7月1日,安监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十二条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调整为——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六个方面,并根据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对各项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
  其中分类和标签信息,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等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熔点、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性质;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储存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等;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原则,即“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两级审核是指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需要经过当地登记办公室初审和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统一发证是指经登记中心终审合格后,由登记中心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实际特点,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虽然《办法》已经出台,但是因为危险化学品目录尚未发布,化学品登记办法并未完全按照新的条款实行,单体、混合物,不同浓度的化学品具体的登记信息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条例》指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由安监总局于2012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其适用范围确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2013年2月,安监总局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该目录参照我国传统化工行业的分类,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三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化工行业剔除部分涉及化工工艺普遍简单,所用危险化学品量一般较少的小类行业后,作为使用许可范围。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公布。拟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使用许可品种。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拟以企业危险化学品10天设计用量是否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作为依据。
  虽然《办法》已经出台,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都尚未公布,该办法的具体实施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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