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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2013年23期 发行日期:2013-06-14
作者:zhoukan2012

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
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本刊讯  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2012年第5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2012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0号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并自2012年8月17日起执行。2012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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