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征求草甘膦及其
盐类登记管理意见
本刊讯 日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布《草甘膦及其盐类登记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草甘膦及盐类登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允许草甘膦及其各种盐类原药登记。在企业提供综述性论证报告,表明草甘膦盐与草甘膦在作用机理及代谢方面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减免草甘膦盐类原药亚慢性、慢性毒理学和环境行为资料。
二、草甘膦制剂可以按其存在形式登记。根据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及946号公告规定的草甘膦含量梯度,制剂可以按其不同存在形式登记,即:每个草甘膦含量梯度可登记不同的草甘膦盐,产品化学资料中需同时标明草甘膦及盐的含量,并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相关登记资料。
三、申请制剂登记时,可以根据实际加工工艺,提供草甘膦或草甘膦盐的原药来源证明。草甘膦作为我国生产和使用量名列前茅的除草剂,其登记管理一直备受业界关注。其存在形式(各种盐)多,质量检测复杂,管理难度大。目前,我国已知的草甘膦盐类有异丙铵盐、铵盐、二甲胺盐、钾盐、钠盐。(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