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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夺命快递”之化工追问
2013年50期 发行日期:2013-12-27
作者:zhoukan2012

 

罪与罚:“夺命快递”之化工追问
□ 本刊记者 任云峰
  近日,一起“毒快递”致死事件引发各方关注。湖北某化工公司经速递向山东某制药厂寄递一件自称“无毒无害”物品,11月28日快递工作人员在卸载快件时,发生液体泄漏造成 5名工作人员中毒后,该公司对可疑快件自行进行处理,仍将同一车次的其他快件先后投出,并最终造成了1死9伤的恶性事件。根据最新进展,化工公司职工杨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警方刑拘。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已于11月30日自行关闭了氟乙酸甲酯车间,原地封存了氟乙酸甲酯。
  不容回避的是,本次事件又是化学品惹的祸,值得化工行业对化学品的储运和物流警醒和深思。
 
元凶:氟乙酸甲酯
    氟乙酸甲酯是一个重要的含氟化合物,在染料、医药、农药等工业领域有着广泛的用途。在医药工业,氟乙酸甲酯是重要的医药中间体,可用来制备氟代嘧啶类抗肿瘤药物和氟喹诺酸类抗菌药物。
    氟乙酸甲酯在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具有强毒性。根据有关科学研究,鼠(经口)LD50为6~10mg/kg(注:LD50为半数致死量)。因此,如果按照对田鼠剂量类比于75kg的成人,大约摄入0.45~0.75g氟乙酸甲酯即可导致50%概率死亡,由此可见其毒性强烈。
    关于氟乙酸甲酯的毒性机制,有研究认为是氟乙酸甲酯在通过呼吸道、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后,在人体内酶作用下水解产生甲醇和氟乙酸所致。甲醇在该浓度下危害不大,但氟乙酸则可作为乙酸的类似物,竞争性结合细胞线粒体内的辅酶A,从而生成氟乙酰辅酶A,并进一步与草酰乙酸结合后形成氟柠檬酸。氟柠檬酸可以抑制顺乌头酸酶活性,导致线粒体内的三羧酸循环不能正常进行,影响细胞产能。使得对能量需求较大的神经系统和心脏等部位得不到足够能量而发生机能障碍,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含氟有机化合物进入人体后,氟离子对于钙的强亲和性,会造成血液和细胞中钙离子浓度下降,造成中枢神经功能异常,并进一步导致死亡。
  氟乙酸甲酯虽然未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但具有易燃特性,刺激人的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接触不慎有致命危险,曾出现过致人死亡的极端案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范畴,因此,应避免人体直接接触,接触时应穿戴适当的防护服。
 
症结:小件零散危化品的运输难题
    随着我国石油和化工产业迅猛发展,石化产业链不断延伸,危化品生产、使用、仓储、运输和进出口的总量也日益增加,涵盖氢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氨气、一氧化碳、溴甲烷、汽油、乙醇、丙酮、红磷、萘、硫磺、镁等各种形态的高危化学品。由于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理等环节都有着高度危险性,危化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对于危化品的运输,国务院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综合归纳起来有四条:
    1.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3.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规定虽然如此,但危化品有其特殊性,其包装千差万别,小到几克、几毫升的样品包装,大到几十、上千吨的槽车、储罐,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必然碰到各种执行和操作层面的困难。尤其小件和零散化学危险品运输难题亟待解决:很多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发送一些样品到周边城市,运量往往只有几十公斤甚至几公斤;另外,许多科研院所也经常需要从外地购买小批量的化学试剂;再加上近年来,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危险品运输整治的力度,许多居民生活用品如油漆、杀虫剂、打火机等货物都被列入危险品之列,这些零散的货物若要派专车送达目的地,成本很高,如果拼装货物进行发送,运输周期又过长。一方面,运输不同类型的化学危险品需要不同的资质,同时拥有全部资质的运输企业并不多。所以,绝大多数小批量危化品都是在通过一些配载中介机构托运。一些配载企业为了保证赢利,违规操作将化学危险品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进行发送,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破局:岂能“一禁了之”
    2007年,国家邮政局便发布了《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涉及禁寄物品多达14大类,其中针对化学试剂的禁寄物品为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根据这一规定,作为有毒危化品的氟乙酸甲酯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交给危化品运输公司来运输,而不是通过快递寄件。但现实情况是许多危化品的运输是按吨计算,如果不足1吨也会按照1吨收费。由于是单件运输,工厂选择普通快递运输而不是找具备资质的运输公司,至少能节省上千元。对于化学品生产企业来说,存在侥幸心理通过隐瞒货品毒性将是节约成本的一条“捷径”;而对于某些快递企业来说,多一份快件多一份盈利,根本也就顾不上安全问题。
    对于小件和零散的化学品运输问题,社会必然是存在需求的,国家相关部门不应简单的只给出禁寄目录和处罚办法,而应该多考虑如何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比如可以考虑在邮政设立专门的邮寄业务,派专人去处理这种小件和零散危化品,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输价格,避免这部分需求从“地上”转为“地下”,由“明规定”转为“潜规则”。据了解,TNT、UPS等几大外资国际快递公司均可承接化学品运输,并有一套专门的系统和流程,值得我们借鉴。
    同时,我们也看以看到,在这起“夺命快递”案例中,收件人、收件人家庭、快递公司、快递员工等都是“夺命快递”的受害者,值得反思的反倒是我们快递业的监管部门和禁寄递物品制度的制定者,仅将惩治的目标仅对准“夺命快递”的制造者,确实很必要,但也很无辜。将需求设置更加合理的引导,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悲剧无法挽回,反思应当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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