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本刊讯 3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修订版)》(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并指出有关部门在对焦化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管理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从生产布局、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和职业卫生、技术进步,以及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准入条件》要求,新(改、扩)建的焦化企业,常规焦炉企业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企业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铸造焦不低于60万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并且企业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的单套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煤焦油加工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不低于15万吨,苯精制需采用加氢工艺,单套处理粗(轻)苯能力不低于10万吨。此外,钢铁企业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