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我国石化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 国研网行业研究部 刘晓英范永丽
产业发展、调控及准入政策
1.工信部发布新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2月20日,工信部发布了新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对新形势下行业发展做出更加严格的规范。与旧版相比,新版《准入条件》中,提高起始规模和降低最高能耗指标是最大的亮点。具体来看,新版《准入条件》在产能控制、规模门槛、能耗指标、入园要求、安全生产方面均有更高的要求。其中规模门槛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的起始容量要求提高,单台炉容量从2.5万千伏安提高到4万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从10万千伏安提高到15万千伏安。能耗标准规定,将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电炉最高电耗从3250千瓦时降低到3200干瓦时;2015年底前,现有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电炉最高电耗将从3400千瓦时降低到3200千瓦时。
可以看出,新版《准入条件》对电石行业不仅提出了总量控制的要求,同时在安全、节能方面的要求也更严格、更具体,旨在进一步推动电石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和结构调整,同时也将倒逼行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的步伐。虽然新版《准入条件》不可避免地提高企业短期运营成本,但是却为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稳固基础。
2.能源局发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体来看,《办法》主要就油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开放管网及监管等内容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的监管内容;二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管网设施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按签订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三是明确提出上游企业与下游用户直接签订购销合同的新型供气模式,鼓励以自行协商或委托代理等方式由不同市场主体的上游用户向下游用户直接销售油气,并由上下游用户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
《办法》的出台是油气管道领域改革的第一步,具有巨大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打破大型央企和地方国企在油气管网设施的垄断,促进我国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形成全国统一布局的管网系统,对于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有重要意义。二是为提高管网安全带来新的机遇,将大大强化对全国范围内油气管网设施的监管力度、深度和有效性,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从而从体制、机制和政策上消除或减少出现类似青岛管道爆炸的严重事故的可能性。不过,限制油气资源自由流动、阻碍统一油气市场的关键因素是油气管网设施未能与油气企业分立,未能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网运分开”。如果网运分开目标不实现,监管效果将大打折扣。无论如何,有理由期待我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监管办法将推进管网分离的步伐,为市场带来利好的局面,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3.发改委发布《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压缩等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
《办法》的出台意在共享天然气领域基础设施,为各类资本进入此行业提供便利,让民营和国有企业能在同一水平线上,强调公平公正是当前天然气领域改革中比较实在的地方。一方面,有利于民资进驻后能够为该领域提供部分资金、技术、服务、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并极大的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民资在服务和零售方面有很强的竞争力,民资进入能给国企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天然气行业开放程度、运行效率将有效大幅提高。但值得提及的是,虽然《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但是运营管理环节对于民资而言仍可望而不可及,市场化改革道路依然漫长。
体制改革及价格管理政策
1.发改委适时调整成品油价格
按照新成品油定价机制,一季度我国成品油调价实现“三降一升”,带动油价整体呈现出“跌涨跌”态势。季初,利比亚油田复产、美元汇率攀升打压原油市场,国际油价随之下滑,随后,美国非农数据意外疲软、美元汇率大跌、美原油库存下滑等因素阻碍先前跌势,油价转而低位震荡,国内成品油跟随连续两次下调价格;季中,美国海湾输油管道运行、库欣原油库存下滑,提振了原油需求,加之利比亚和乌克兰等国局势出现动乱,原油供应担忧再起,进一步推动国际油价整体走高,带动国内成品油实现当季唯一一次上调价格;季末,受气候转暖需求下降、伊朗核伊拉克等国供应量恢复增长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震荡下行,国内成品油跟随回落。
截止3月26日,我国成品油新定价机制(调价周期缩短为10个工作日、取消4%波动幅度限制、调整挂靠油种)已整整运行一周年。在过去一年里,中国成品油调价窗口共计开启25次,其中“下调9次、上调8次、搁浅8次”。累计汽油每吨下调170元,柴油每吨下调180元。总体来看,新机制实施以来,国内历次成品油调价基本都严格按照机制执行,调价幅度和方向与国际油价波动方向基本相符。从执行效果看,新机制优势初显,调价周期缩短,与国际原油联动性更大,国内油价调整频繁;社会对油价频繁调整的适应性不断增强,中间商投机大为减少;炼油积极性大大加强,炼厂的利润率明显提高;同时随着石油行业价格改革步伐的推进,未来成品油市场化前景可期。
2.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3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拉开全国性阶梯气价改革大幕。《指导意见》对各档气量和气价的确定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阶梯气价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各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原则上,第一、二、三档气价按1∶1.2∶1.5的比价安排。
综合来看,阶梯气价制度将用气量划分为若干阶梯,实行不同的价格。用气量越大,超过基本用气需求的部分,气价越高。这项制度是在保障绝大多数居民生活用气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与传统的单一气价相比,阶梯气价可以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标志着天然气价改向市场化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
表1 一季度国内国成品油价格调整情况
调整时间 上调(↑)/ 下调(↓) 幅度(元/吨)
汽油 柴油
1月11日 ↓ 125 120
1月25日 ↓ 130 125
2月27日 ↑ 205 200
3月27日 ↓ 135 130
对外贸易政策
1.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初裁
2014年2月17日发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初裁的公告。公告表示,在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四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一方面积极响应环保号召,力求经济与自然环境实现可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对扶持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抵制外来企业恶性竞争方面将会产生利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