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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印度进口吡啶实施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
2015年6期 发行日期:2015-02-06
作者:zhoukan2012

商务部对印度进口吡啶
      实施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
  本刊讯  2月5日,商务部对外公布,决定对原产于印度进口吡啶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吡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吉友联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4年12月16日,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吉友联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均发生实质变化,没有必要维持反倾销税,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双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双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发生变化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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