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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15年35期 发行日期:2015-09-11
作者:zhoukan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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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化肥恢复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本刊讯  近日,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通知》指出,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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