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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生产排放7月1日起将有新规
2017年10期 发行日期:2017-05-16
作者:zhoukan2012

涂料生产排放7月1日起将有新规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文(环办大气函[2017]565号),征求《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新制定的《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中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执行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乳液制造按本标准执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新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2019年1月1日起将执行现有标准,2019年1月1日后执行新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此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则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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