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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6期 发行日期:2017-08-15
作者:zhoukan2012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8月1日起施行
    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该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②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③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④未建立并执行检测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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