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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季度石化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2018年3期 发行日期:2018-01-31
作者:■ 国研网

2017年四季度石化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 国研网

一、产业环保政策

  1. 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发展意见发布
  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推进行业绿色发展的持续努力下,2017年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更高的层面完善行业绿色标准,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石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针对制约石化产业实现绿色发展的主要因素,《指导意见》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石化产业绿色发展,首先是企业发展要实现绿色化。因此,为增强企业参与感,力促企业与政府共同推进行业绿色发展,逐步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减排转变,《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行业升级改造。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从基础设计到生产运营阶段,全流程推动工艺、技术和装备不断升级进步,加强企业精益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三废产生,从实现末端治理向源头减排转变。
  为有力保障石化产业绿色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严格贯彻落实《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确保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对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和关停。
  2. 石化企业排污管理制度逐渐完善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家环保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暂行规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国家环境保护部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于2017年11月原则上通过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主要依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完整周期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种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等内容。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
  2017年11月27日,国家环保部又印发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原则进一步明确,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重点企业等条件,确定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下阶段,环保部将开展依证执法,打击无证排污企业,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


二、产业发展、调控及准入政策


  1. 石化行业安全生产要求升级
  2017年11月份以来,石油和化工行业相继发生湖北宜昌“11·11”中毒事故、辽宁大连西太公司“11·18”承包商中毒事故、新疆乌鲁木齐石化公司“11·30”事故、江苏连云港“12·9”爆炸事故和山东潍坊“12·19”爆燃事故等5起较大、重大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石油和化工行业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也暴露出当前行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进入冬季后,气温低,恶劣天气多,随着化工市场效益明显上扬,部分企业赶工期、追抢产量愿望强烈,诱发事故的因素增加,不利于安全生产。2017年12月26日,针对近期石油和化工行业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石化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石油和化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六项具体要求。  
  石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再次提升。提升行业基础设施装备要求及规范生产程序是行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早在2008年,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国家标准委、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2008—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部分工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初步建立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和通用等行业领域为基本框架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2017年10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安全生产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级单位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通知》强调,“十三五”期间拟制定标准362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31项,推荐性标准131项。对危险化学品等石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质量和技术水平要求不断提升,培育更加合规的生产体系,是未来降低石化行业事故的坚实基础。
  金融措施助力安全生产责任完善。2017年12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该《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1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
  2. 高毒农药明确退出时间表
  2017年2月,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于当年6月1日起实行。《条例》明确,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2017年12月4日,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明,《条例》实施半年来,农业部全程监管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对高毒高风险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目前已退出22种高毒农药。此外,农业部将对正在使用的12种高毒农药严格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等限用措施,禁止用于果菜茶生产,并力争在5年内全部淘汰。
  虽然众多文件陆续出台却依然挡不住高毒农药的使用,被明令禁止出售的高毒农药仍可在市场上随意买卖、滥用,我国农药销售、使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益凸显。同时,替代高毒农药的生物农药受其较高成本的限制,在农业使用中推广缓慢。对于我国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而言,对高毒农药的危害认知不到位,低成本的高毒农药在形同虚设的监管约束下屡禁不止。在高毒农药退出历史舞台的未来五年内,农业部及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管理高毒农药的销售和使用。一是严控、严禁高毒农药的生产,依法严惩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二是实行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成人实名购买,禁止网络销售和购买高毒农药行为;三是提高农贸市场农产品的准入门槛,加大蔬菜瓜果的农药残留检测,尤其是要加大小型农贸市场农产品农药的残留检测;四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分工,形成合力,严管高毒农药的使用。此外,我国还将大力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更多新型生态、生物农药加快替代步伐,同时给农户发放补贴资金,激励种植户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保障农产品生产安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三、价格管理体制措施


  1. 成品油价格体制稳步推进
  2016年1月13日,我国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设立了“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在此规定下,2017年1月12日至12月28日的25轮调价周期内,成品油价格共经历了11上调,6次下调。全年涨跌互抵后,汽油价格累计上调435元/吨,柴油价格累计上调420元/吨。
  可以预见,随着国际油价震荡上行,虽然较80~100美元/桶的高位来讲,回升仍有一定难度,但国际油价再次跌破40美元/桶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地板价是否有必要存在、会不会被取消是未来成品油价格市场化的一个重要风向标。此外,2017年11月29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成品油现货交易上线试运行。国内成品油现货交易的正式起航,不但为即将面世的原油期货造势,对国内成品油定价调整机制也将带来全新的价格参考。
  2. 切实维护天然气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再次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全国供气、供暖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天然气价格已经放开,国家发改委在这些领域主要查处哄抬价格、恶意囤积、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而居民用气供暖价格仍由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将在这一领域进行严格监管,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突出检查重点,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同时,要加强对供气供暖领域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查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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