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商务部对进口苯乙烯、邻氯对硝基苯胺做出相关裁定
2018年5期 发行日期:2018-02-28

     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做出了反倾销初步裁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如下:韩华道达尔、丽川NCC为7.8%,LG化学、SK综合化学为8.0%,其他韩国公司8.4%;中国台湾地区公司5%;美国利安德化学品公司9.2%、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和美洲苯乙烯公司9.6%,其他美国公司10.7%。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行为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5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31.4%~49.9%)、从价补贴率(21.2%~166.8%),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