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布
环保部近日公布《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现有电石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石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及排放管理。
该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石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标准规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2018 年7 月1 日起,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该标准。
该标准是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该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