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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18年9期 发行日期:2018-04-28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了《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简称《标准》)。根据《标准》,电石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今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由于现行标准较为宽泛,电石企业基本不需要实施脱硫脱硝,因而,此次《标准》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更加严格,并同时对水排放限值有更严格的要求。
    此外,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标准》区分了电石炉、石灰窑和干燥窑的排放限值。其中,电石炉区分了排放口和出炉口,增加了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氢氰酸排放限值,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更严;石灰窑和干燥窑增加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更严。
    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比,《标准》中破碎、筛分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限值更加严格,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中,颗粒物排放限值也更严,并增加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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