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和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中国邻二氯苯产业和氢碘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日本企业70.4%,印度公司31.9%。自2018年10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日本公司税率为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