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煤炭替代管理办法
近日,《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将对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明确实施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规定煤炭替代系数为1.2。
据了解,《办法》将适用于河北行政区域内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接消费煤炭指的是以原煤、洗精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等。
此外,《办法》规定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在行业差别方面,规定六大高耗能行业,即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2,国家鼓励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原料用煤)煤炭替代系数为1.0。在地区差别政策方面,规定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最低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气质量从好到差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