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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印发
2019年13期 发行日期:2019-06-28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开展例行督察和回头看,针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4个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规定》指出,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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